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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中国“洗券” 罚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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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孟伦/台北报导〕针对台湾消费券在中国地区使用,经建会昨天表示,若台湾业者收取中国商家所支付的消费券,但没有在国内进行“二次消费”,这些消费券将无法兑换;若是无实际交易、而类似“洗钱”做法,更是明显违法,依规定可处一到三倍的罚款,财政部也将针对交易异常的业者进行稽核。

经建会:非台湾商家无法兑换

经建会官员指出,消费券使用原则是“流通不限制、兑换要合法”,也就是说,主要管控在末端的消费券至银行兑换部分;若有中国或外国商家要收台湾消费券,这部分并不限制,但非台湾的商家,无法持券兑换现金。

为何不直接限制消费券不得在国外使用?经建会说,当初立法过程曾经考虑过,但这将造成很多不便,例如:若向国内旅行社购买出国旅游行程,等于是把消费券用在国外,因此,采取末端控管,只要最后一次使用在国内即可。

防弊钻漏洞 财部将选案稽核

为防弊或业者钻漏洞,经建会表示,财政部将会“选案稽核”,对于消费券金额暴增、发票开立异常的交易行为,进行控管审核;也希望国人多购买MIT(台湾制造 )产品或劳务,对国内经济会有更多“加值”。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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