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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设置哺集乳室 竹市府立法推动

【大纪元4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彦瑜新竹市13日电)新竹市政府市务会议今天讨论通过“新竹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将呈送市议会审议。市长林政则并指示规划一间新的哺集乳室,作为各公共场所、机关等参考仿效。

林政则在市务会议中并肯定卫生局依据议员李妍慧在市议会中的质询,立即进行法规制定,表达对妇女的尊重与保护。

他说,市府目前虽以妇幼馆内的哺集乳室做为服务女性的地点,但考量须以市府办公厅舍为标的榜样,应再觅寻适合场所新设一间,由于碰巧新竹县瓦斯管理处归还的府后街办公厅舍,预计5月底可完成整修工程,他要求工务处于办公厅舍内部规划适宜的哺育室。

卫生局长姚克武表示,母乳哺育自治条例草案中规定,设置哺集乳室者得由卫生局补助或奖励,以提倡参与响应,妇女在公共场所进行母乳哺育时,除有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或妨害公众通行安全秩序外,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驱离或其他影响哺育的行为。

所谓公共场是指不特定人得自由进出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大众运输工具,而公共场所应设哺集乳室条件为:政府机关、公营及员工人数30人以上的民营企业、各级医疗院所、各级学校、百货公司、戏院、电影院、演艺场、展示场以及经指定的场所,而若有特殊情形报经市府核准者,得可不设。

另外,哺育室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公尺具独立门户,不得堆置杂物,内部设施具备有靠背及扶手的椅子、饮水设施及洗手台、电源设施及空调或通风设施、有盖垃圾筒、尿布台、冰箱。卫生局每年应实施检查或抽查,各公共场所应在法规公布起1年内完成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