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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千掉落青少年骨折 员林镇所判赔8万余元

【大纪元5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哲豪彰化县21日电)戴姓青少年2年前在儿童公园内荡秋千,秋千掉落造成右腿骨折,家属向员林镇公所请求损害赔偿新台币70多万元,彰化地院认为戴姓青少年当时已14岁非儿童,判赔8万2,931元。

戴姓青少年的母亲对于法院的判决表示,钱不是问题,她争的是一个理字,法官认为她的儿子已经不是儿童是在转移焦点,不过她还没有决定要不要上诉。

戴姓青少年2年前在位于员林镇至善路的儿童公园游玩,和弟弟在公园内荡秋千,不过秋千却无故掉落,当场压断戴姓青少年的右腿,造成右腿严重骨折。

戴姓青少年的家属认为儿童公园由员林镇公所设置,秋千属于员林镇公所的公共设施,认为公共设施设置不当以及管理有所欠缺,才会造成戴姓青少年右腿骨折,依法向员林镇公所请求损害赔偿75万7,374元,彰化地院今天作出判决。

地院判决书中指出,原告当时已经14岁非儿童,进入儿童公园游玩使用公园内设置的儿童秋千,亲人在场但未阻止原告玩属于儿童的设施。

判决书中说明,审酌被告员林镇公所欠缺对儿童公园秋千的管理、未在公园外标示或规范非儿童以外人士入园、原告已14岁非儿童进入儿童公园内游玩以及使用公园内设置的儿童秋千、亲人在场未加以阻止等过失程度,认为原告应负损失程度4成,依民法有关过失相抵之规定减轻被告赔偿金额4成。

法官认为,原告得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2万6,441元、医疗上必要支出4万1,778元、精神慰藉金7万元,共计13万8,219元,但因原告应负过失程度4成,减轻被告赔偿金额4成,被告应给付原告8万2,9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