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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自杀与过劳死纳公务员抚恤

【大纪元5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于倩综合报导)台湾考试院院会21日通过“公务人员抚恤法修正草案”,除了将公务人员过劳死纳入因公抚恤范围,连自杀死亡者也有条件的纳入。同时,草案中也放宽改领一次抚恤金的条件,另外,在考量公务人员可能确有由其祖父母扶养或确实扶养兄弟姊妹等特殊情况,也修正领恤遗族范围。

“公务人员抚恤法修正草案”将于近日送请立法院审议;铨叙部退抚司长吕明泰指出,新修正条文草案将“自杀死亡”的公务人员,比照病故办理抚恤,不过,这是有条件的,公务人员不能有“故意犯内乱、外患、贪污、渎职或杀人罪”等情形。

铨叙部在立法说明指出,实务上考量公务人员之所以轻生自杀,或因工作压力,或因感情纠结,或因心神丧失,或因久病不愈,牵涉原因繁多复杂,概括来说,无非是病态行为,所以比照病故者办理抚恤。

另外,现行规定因公猝死的要件,必须是在办公时间、办公场所或执行公务地点,不过,先前陆续发生多起公务员长期积劳成疾后,在家中过劳死,却不符合因公死亡要件。

吕明泰说,新修正条文增订“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的公务员,也符合因公抚恤条件,不过,其认定要件应包括:服务机关必须证明其平时戮力执行职务的具体事迹,并得以年终考绩,以资佐证;服务机关应举证其职责繁重,足以使其积劳过度;其死亡必须是因职务而引起,也就是说,职务与死亡间具因果关系。

至于“因办公往返,猝发疾病、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的公务员,这次也一并纳入因公抚恤对象;吕明泰表示,像公务员为了赶赴救灾、救难,却发生意外,抚恤金也会加给25%。

这次修正草案也加强照护年资短浅公务人员遗族的生活,增订任职未满10年的公务人员如在职死亡,增加抚恤金的基本给与,以落实加强照护年资短浅公务人员遗族生活的意旨。

修正案还放宽改领一次抚恤金的条件,为使兼领一次及年抚恤金者得视其家庭情况,依其意愿选择改领一次抚恤金,将改领一次抚恤金之任职年资从20年下修为15年,以因应遗族的特殊需要。

至于公务人员遗族抚恤金领受的顺序,考量公务人员可能确有由其祖父母扶养或确实扶养兄弟姊妹等特殊情况,基于政府照护公务人员遗族及人道考量,新修正条文将领受抚恤金遗族范围修正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等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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