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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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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6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或其他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

為鼓勵民眾協助有急救需求患者,初審通過的條文也增訂,民眾若為了免除他人生命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不因過失而負賠償、刑事責任。救護人員若在非值勤時間救人,也適用此規定。

社環委員會並通過主決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條文公告施行半年內,公告須設置AED的公共場合。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受訪時說,未來若公共場所符合人口密集、老年人活動地點、偏遠地區等條件,須設置AED,且法令也規定,場所管理人設置AED後,應通報登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她說,未來若在路旁發現需急救民眾,只要聯絡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就能知道最近的AED設置點,延伸到院前救護,提高救治率。

不過,王宗曦也說,此修法屬政策宣示性質,若公共場所不設AED,或不通報登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並不會受罰,但若發生意外事故,將不利訴訟。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納入野外地區緊急救護相關規定,包含衛生署應定期查驗、考核救護直升機配備、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並辦理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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