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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李宗瑞性侵案 二審重判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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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高院今天說,李宗瑞偷拍性愛畫面,供己留存,就可預見畫面有外流風險,且他又否認乘機及強制性交,因改判最高執行刑30年。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李宗瑞對20名女子犯案,依妨害性自主篇的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以及妨害秘密罪,合計判刑79年7月,但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恐嚇罪部分無罪,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新台幣2745萬元。全案可上訴。

相較於一審依9個乘機性交罪,判李宗瑞18年6月徒刑;15個妨害秘密罪判3年10月徒刑;恐嚇判拘役40日,妨害秘密及恐嚇部分可易科罰金,另賠償12名女子共1435萬元,二審今天判刑,在刑責及賠償都加倍。

高院指出,李宗瑞對部分被害人犯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時,再加以偷拍(涉犯妨害秘密),性交與偷拍間有時間重疊關係,應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從一較重的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罪處斷,原審予以分論併罰不當。

高院指出,被害人中,有兩女曾是李宗瑞女友、兩女是前女友的姐姐、兩女是好友、11女是普通朋友,還有被害人是剛認識的;李宗瑞不顧友誼並違背信任,乘女方精神不濟、不知抗拒而性交,使被害人心靈受創。

高院說,多名被害人於偵、審過程中激動落淚,憤恨不平,多名被害人擔心害怕,夜不成眠,其中曾對被害人肛交未遂,嚴重貶損人性尊嚴,另對被害人乘機性交偷拍,又再拿手機拍性愛過程後隔天,將手機影片傳送給女方,行為膽大妄為,心態可議。

高院表示,李宗瑞偷拍性愛畫面目的在於「供己留存紀念」,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權,他在偷拍時,理當可預見竊錄檔案有外流的風險,現今網路發達的時代,檔案傳輸快速,這些檔案因涉及性行為,容易引人一窺究竟,一經外流,將快速散佈而無法遏止,會造成被害人心理無法抹滅的傷害,影響被害人一生。

高院說,李宗瑞恣意竊錄,雖無證據證實檔案是李所外流,「然若非其竊錄,豈有檔案可外流?」此部分犯罪的罪責非輕。

高院指出,妨害秘密20次部分,除15次被乘機、強制性交罪吸收,另5次論罪,李宗瑞坦承犯行,至今分別以20萬元與兩名被害人和解。

高院審酌李宗瑞對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部分均未與被害人和解的犯後態度,且至今否認犯行,辯稱是合意性交,再考量李宗瑞大學畢業,有正當職業,時常在夜店尋歡作樂(此有Spark夜店訂位資料佐證),沉迷於聲色場所之中,曾至宗教團體當義工,至大陸地區、國外賑災,捐助慈善機構等情形,均做為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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