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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電動自行車檢測審驗合格即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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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一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只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不須考取駕照,即可行駛於道路。

交通委員會上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合法上路的法源,規定只需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即可行駛於道路,但基於安全考量,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必須在四十公斤以下。

親民黨籍立委劉文雄表示,行政院1998年「發展電動機車行動計畫」,目的就在於鼓勵廠商研發電動車產業,作為二十一世紀零污染的交通工具,但政府卻未賦予明確法源,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不能合法上路,否則警察會以無照駕駛取締,造成業者及民眾困擾。

因此他提案修法,賦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不須考駕照即可合法上路的法源依據,如此可解決中南部老年人口缺乏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也無法考取駕照騎車的兩難,讓他們更方便自由地行動。此外,對發展電動機車產業有相當大助益,一旦法案三讀通過,一年預估將增加新台幣十億元內銷產值。

修正條文中也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皆由交通部進一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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