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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提領存款 未證明用途應列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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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在查核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死亡前8個月出售一筆土地價款新台幣4300萬元給建設公司,但出售期間被繼承人已癡呆心肺衰竭住院中,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所有買賣交易事宜均由繼承人代為處理,建設公司開立的支票也是存入被繼承人帳戶,之後以每筆100萬元以下現金多次提領,中斷資金流向。

不過,繼承人說明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現金提領用途是用來繳納醫藥費,因無法提示確實證明文件,而在事後補報出售財產價金,但已超過自動補報期限,除補徵稅款1000多萬元外,並依漏報遺產稅處所漏稅額1倍至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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