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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险业大股东持股逾5% 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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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韵璇台北12日电)立法院财委会今天初审通过保险法修正案,保险业大股东适格性审查将比照金控法,未来同一人及同一关系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逾5%须申报,逾10%须事前申请核准。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通过保险法第139条之1、第139条之2和第171条之2修正案初审,为了严格规范保险业大股东适格性,立委认为保险公司管理应与金控和银行一致,不应因最低实收资本额不同而有所不同,财委会决议比照金控法严加管理。

修正案明定同一人及同一关系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逾5%时,须向主管机关申报;逾10%时,要事前申请核准,持股25%或50%以上,也必须申请核准;并应自施行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

由于南山股权移转案尚在审核中,这项修法案的审查进度是否能赶得及适用南山案,格外引人注意。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委陈冲表示,国际保险监理官协会(IAIS)的保险监理原则中有指出,任何经营权有变更,主管机关有权力来否定,其实金管会实际上都会审查大股东的适格性,但法律条文里没有这么明显,因此此次是明文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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