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后上千法轮功被非法判刑万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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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文华综合报导)7月15日,国际著名人权组织——“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WOIFPG)”发布最新调查报告,披露北京奥运以来,至少有10,194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1,361名被非法判刑。经海外核实,其中的1305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处以1-18年监禁,平均刑期为五年多。报告在给出典型案例的同时,还强调中共迫害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人权律师,然而中共的一切宣判都是建立在违背自身法律的基础之上的。

中共外松内紧 欺骗国际

调查报告称:“中共在2008年8月以前和奥运期间,以奥运安保为借口,在全国范围内非法抓捕大批法轮功学员。仅根据海外收集到的有限的消息,经过法轮功人权工作小组整理并提交联合国的案例就达10,194人。奥运以后,全国性的大抓捕还在继续大量发生。而中共当局利用其操纵控制的司法系统,对被其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判刑和劳教。据不完全统计,此期间被判刑案例为1,361人,去除刑期不详及判缓刑的案例后共有1,305人,其中最高刑期18年,最低刑期1年,平均刑期约为5年1个月。 ”

追查国际首先披露了中共进一步迫害法轮功的会议文件内容,如2009年中央政法委召开了两次《全国维护稳定暨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尽管外部宣传不再突出法轮功,但法轮功依然是中共基层政法系统的主要迫害对象。如四川都江堰市司法局要求基层单位每天分别向市维稳办和市610办公室报告法轮功及相关维权事件的情况。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政府于2009年4月24日宣布,“对提供(法轮功)线索的,每条有价值线索由市委610办奖励300元。对现场抓获书写、张贴、散发反动宣传品的,每抓获一人次奖励1,000元”。

典型案例

追查国际在报告中还给出了一些具体案例,如“任意拘捕”栏目中:王莲芝,女,72岁,云南昆明法轮功学员。“2008年4月15日下午18时左右,王莲芝在家中,有人敲门。开门进来3 个陌生人要带走王莲芝。王莲芝的儿子阻挡并要求来人出示证件。西山分局警察陈坤光掏出了证件,而其他两人没有证件,属涉嫌非法绑架罪。王莲芝儿子认为没理由抓人,坚决抵制,把这三人轰出了家门。后这三人躲在楼下,王莲芝一下楼就被三人绑架。2天后的晚上 10点20分左右,金碧社区民警陈锐送来一个逮捕证,逮捕证上的日期是2008年4月15日19时。这违背了“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有关法律规定。

抢劫:“2008 年7月10日上午,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何益兴、张月芹夫妇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强行绑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没有何益兴、张月芹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路北国保人员非法抄家,抢走家中所有贵重物品,抢走何家大女儿何丹借来的生意款六十多万元、何丹用于进货的面包车一辆。整个非法抄家过程,警察不开具任何手续单据,也未经家属核实签字。“

超期羁押:“2008年7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孙锋利被抓,截止到2008年12月10日,孙锋利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关押五个月。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律,属于严重超期羁押。“

中共迫害人权律师

调查报告中还列举了中共其他违法行径,如剥夺会见律师权利,非法强行开庭,销毁证据,无罪无证据依然强行判刑等。除此之外,中共还对受理法轮功学员辩护案例的人权律师进行非法迫害。

王永航, 原辽宁干均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多次为法轮功遭受的非法处置向中共高层呼吁。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王永航律师被闯入家中的警察带 走。之后王永航被殴打致腿骨骨折,因治疗拖延,造成骨折错位,八月十日被送到中心医院手术,国安警察在医院严密监视他,妻子要求探视被拒,不久被非法判刑七年。

韦良玥,高级律师。198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曾任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因坚持为法轮功说公道话,被迫辞去主任一职。2009年2月28日,韦良玥与法轮功学员会面时,被非法逮捕,并被处以一年半劳教。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和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富,2009年5月13日下午,在调查法轮功学员江锡清被迫害致死案例时,被重庆公安非法绑架,并被悬挂在铁笼内,吊铐殴打审讯达5小时以上。

追查国际的调查报告还指出,“2009年,中共北京当局以所谓“年度考核”为名,对正义律师全面打压,有20名律师被注销律师证或延缓会员登记而不能继续执业。 这20位律师包括北京的律师江天勇、李和平、黎雄兵、李春富、王雅军、程海、唐吉田、杨慧文、谢燕益、李敦勇、温海波、刘巍、张立辉、彭剑、李静林、兰志学、张凯、刘晓原、黑龙江的律师韦良玥、广西的律师杨在新。其中至少有17位为法轮功学员做过辩护。”

抓捕法轮功本身就是非法的

然而翻遍中共所有法律法规,没有一个能作为对法轮功施以惩处的合法依据,也就是说,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都是建立在违背中共现行法律的基础之上的非法行为。《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自从1999年7月20日中共开始打压法轮功以来,从来没有一个法律文件对“法轮功”的属性加以了法律认定,如今中共法庭藉以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判决的三个依据,都不是针对法轮功的,是属于非法盗用法律条款。

中共法庭常用的三个依据是:A、《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然而上述所有法律文件中,均不包含“法轮功”字样,也就是说,这些法律均不适用于法轮功。

按照国际通用、中共也认可的刑法判定原则,犯罪构成必须据有的四大要素,在法轮功案件中都不具有:没人找得出法轮功这个被中共人大常委1998年认定为对任何事物“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群众组织,会对哪个“被破坏的犯罪客体”带来了伤害,也没人能找到法轮功破坏了哪部法律、 行政法规的实施(犯罪客体),也没人找得出这群按照“真善忍”理念来生活的人,涉及到哪些犯罪动机(主观方面),以及客观造成的社会危害(客观方面)。简而言之,即使按照中共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

追查详细报告请见:http://www.zhuichaguoji.org/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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