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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劳工无责任制 加班应给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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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09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赖友容台南报导)最近媒体披露某科技公司员工是否过劳死引发何谓“责任制”议题,台南县劳工处强调,一般产业劳工无所谓“责任制”的适用。

劳动基准法第42条规定: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台南县劳工处处长余保宪呼吁,事业主应遵守法令规定,维护劳工健康,而劳工朋友应勇于主张自身权益,对于雇主涉有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者,提供相关资料,劳工主管机关将派员检查。

台南县劳工处表示,未经劳委会公告的制造业,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者,应依规定计给加班费。劳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两周合计不得超过84小时。

如果雇主因业务上需要有使劳工在8小时以后加班者,雇主应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但加班的时数1个月以46小时为限,加班应依照规定另计给加班费。

但,如劳工从事的工作性质属于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监视性或间歇性的工作,这类人员或行业的工作者,已分别于87年由劳委会公告在案,雇主可另与劳工签定契约书报劳工处核定后,工作时间可适度的延长,即8小时外可延长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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