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可怕的条例–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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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9日讯】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有几点值得注意:

该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我不是专业人员,为此,我从网上查到的相关资料表明,上述管制规定应该包括了手机通讯、广播电台、电视以及互联网。也就是说,凡实施该规定的地区,几乎无法用现代手段和外界联络。

该规定第三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这一条我的理解是,只要政府打着“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国家重大任务”的幌子,就可以随时随地实施该规定。至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应该不仅仅指陇南事件、吉首事件、瓮安事件等其他类似的地方突发群体事件,只要当局认定就可以干,至于重大突发事件的标准是什么?谁核实?看来是不需要了。

该规定第三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以及该规定第六条:“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像、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这就是说,不仅仅是中央政府可以这么干,地方政府在它“认定”的“紧急情况”下,随时随地可以这么干。

综上所述,可以看得出,这样一个含糊其辞的规定,实际上是当局对未来局势感到忧心忡忡,而出台的又一个维稳新招。可以这样理解,不仅是新疆事件,将来任何一个地方,只要发生地方当局所认定的“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无论是发生群体事件,还是拆迁、还是国家工程受到阻碍,谁知道是什么呢?这个“等需要”又如何解读呢?地方当局就会随时断然实施该规定,中断该地方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也就是说,地方当局实施了这个规定后,哪怕是杀人放火,多少不那么顾忌了。这是个可怕的规定,它进一步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生存权,让本来就无法监督的当局更加可以为所欲为。这是当局殚精竭虑为了维稳而出台的一个预案。

这个规定的出笼,不仅让温家宝所谓:“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要从制度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又得不到制约的问题,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深圳讲话成为笑柄,也让“和谐社会”一词成为笑柄。一个地方当局就有权力随时随地中断该地方百姓与外界的联络,那么,如果有一天,全国突然实施该规定,也不是奇怪的事情。

更坏的结果,我们完全可以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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