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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昼夜 闯空门都算加重窃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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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法第321条,只要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等犯窃盗罪,不再分时段,白天行窃也算加重窃盗罪,并得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同条文也增列“防扒条款”,未来在捷运车厢等人潮拥挤交通工具内行窃,也以加重窃盗罪论处,同样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现行刑法第321条规定,侵入住宅偷窃有分时段,白天行窃属普通窃盗罪、夜间行窃才算加重窃盗罪。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蔡锦隆提案指出,现在社会居家休息时间不仅限于夜间,不能只有夜间行窃才加重论处。因此,三读修正后,只要侵入住宅内行窃,不分时段,一律以加重窃盗罪论处。

不过,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伟哲认为,过去把黑夜侵入住宅行窃,以加重窃盗罪论处,主要是考量夜间行窃造成民众心理恐惧甚于白天,希望减少宵小黑夜侵入民宅的可能;若白天黑夜都以加重窃盗论处,可能造成宵小都利用黑夜犯罪,反而造成夜间窃盗案件增加,他对这样的“仓促修法”表达遗憾。

另外,现行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车站或埠头犯窃盗罪,以加重窃盗罪论处,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例如捷运车厢等交通工具内行窃,算普通窃盗罪,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

立委认为,现今社会偷窃频传,尤其在拥挤的捷运车厢内更易发生;加上随之而来的新年返乡人潮,大众交通工具使用需求高,为保护民众财产安全,应提高刑度吓阻扒手行窃。

法务部与司法院代表,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时,都认同立委提案,同意将加重窃盗罪成立场域,扩大到“在车站、埠头、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内而犯之者”;未来,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内行窃,都算加重窃盗罪。

此外,有立委对加重窃盗罪本刑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认无法吓阻宵小行窃,应提高至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司法院与法务部代表都指出,这样一来,加重窃盗罪本刑将高于普通抢夺罪,不符比例原则,最后维持现行本刑刑度,但增列“得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以期提升吓阻效果。

因此,立法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请法务部刑法研修小组,于6个月内完成刑法财产犯罪相关法条之提案,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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