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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论文挂名共同作者案例探讨

林筱筑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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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28日讯】在期刊论文中,作者的先后排序通常以学术贡献为指标,提出原创性论点、作出主要学术贡献者,通常会挂名为第一作者,而负责执行计划或是其它则被列为第二、第三作者,以此类推。因此在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时,申请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审核官员眼中通常较具份量。

但在一些特殊科学领域中,团队研究越来越普遍,一篇研究论文由许多人挂名共同作者是常见现象,有时可能多达20人,在这种领域中的研究者是否就无法申请国家利益豁免?陈品瑞律师(Victoria Chen, J.D.)表示,只要能证明在该领域及研究的影响力,即使不是第一作者,仅挂名共同作者的论文也可以列为符合资格的考量条件之一。陈品瑞律师在此提供了行政上诉办事 处的判决给大家参考。

该案申请人为一生化研究科学家,其研究领域为复杂T细胞,拥有北京某医学大学学士及免疫感染学硕士学历,希望透过申请国家利益豁免来免除劳工程申请程序。该申请人有一篇在“免疫力”期刊发表的论文被引用8次,该申请人为该篇论文8位共同作者(coauthor)中列名第7,行政上诉办事处表示,就科学界常理而论,对论文的贡献度常以列名顺序,但若在某些特殊领域中团队研究为常态,则需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证明,像是由其它共同作者或是由第一作者以书面声明申请人在论文中的重要贡献与其它共同作者(甚至第一作者)相同,或是附上论文中针对作者群介绍及学术贡献的书目注解部分让审核官员了解申请人对于该领域的影响力。

此案由于在论文的书目注解(endnote)中已提到前三作者为主要贡献者,第9作者为“资深高阶作者”,没有提及申请人的部分,而该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其它共同作者或是第一作者的声明书信,审核官员无从判断,因此认定此期刊论文无法列入参考。

另外,在引用次数方面,行政上诉办事处(AAO)表示该引用记录有一些是9位共同作者(coauthor)自己的引用,由于这些人研究范围为高度相关,彼此相互引用是很常见的事,有些引用次数有灌水嫌疑,此引用次数不可视为是对专业领域的影响力。

行政上诉办事处(AAO)在审理上诉时同意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对于申请人不符 国家利益豁免的看法,且进一步推翻审核官员对于该受益人拥有硕博士学位的决定,因为该申请人仅提供英文译本的学位证明书,虽然译本经过弥封的程序,但仍无法看出是该校官方正式文件。

陈律师表示,即使美国移民局官员在审查上犯了错误,在上诉时行政上诉办事处仍可径行更正,且申请人不可以美国移民局所犯的错误来抗辩行政上诉办事处。

在推荐信方面,第一封推荐信表示该申请人在自体免疫疾病及癌症等领域受过很好的训练因此有很好的研究基础,也提到申请人在复制T细胞这项很困难的技术上非常在行,在美国只有极少数几位研究员能有这样的技术。

行政上诉办事处表示,不管是在什么领域的专业训练都不可视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反倒是适合透过劳工证申请程序进行一般的工作签证申请,而在美国是否有足够的复杂T细胞技术的本国人才等议题则归属美国劳工部管理,非此案审理。

而第二封推荐信提及申请人在抑制性分子ILT3上有重大性突破的发现并即将在一科学期刊上发表论文,但由于在此案申请时,该论文在期刊仍为“审核中”,因此不可视为已发表的文章,行政上诉办事处认定不列入考虑。

第三封推荐信是唯一一封来自纽约市之外的研究者,此研究者也没表明有使用申请人的复制技术,因此这些推荐信都不具足够份量。而其它来自像是哥伦比亚大学及哈佛大学的推荐信,多半是单纯引用法条描述申请人的符合资格,例如某教授直接认为申请人属于该校医学研究室的“菁英团队”,做出许多重大贡献,但却未提及事实例证。

陈律师表示,实证对于申请案的通过与否有决定性影响,像是有无获得联邦政府级或是卫生署的研究补助经费,或是有哪些独立研究室采用并应用申请人的研究成果,这些都可作为强有力的证明。

此外,像是“研究发明”或“专利发明”也都要看是否有最终的应用或是量产等实质成就,而非只是“纸上空谈”,若只是空有一堆研究发明,却无人引用或采用也是枉然。

此案在上诉补件时递交多封独立专家信函推荐该申请人的成就,但由于没有附上这些独立专家的履历,因此仅能就书信中提及的工作职称作判断,由于这些书信多半来自与申请人工作的同一大学或是同一地区,且无法确认独立专家在领域中的地位,因此降低了信件公信力。

行政上诉办事处发现该申请人截止申请日期为止,没有证明可构成对该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行政上诉办事处认为申请人在复制T细胞的技术可由雇主透过申请劳工证的方式,但不足以申请国家利益豁免此上诉案最终被驳回。

陈律师提醒申请人既然已经花了许多时间请推荐人及独立专家撰写推荐信,不要忘记附上推荐人相关的履历及证明,以免功亏一篑,而共同作者部分,若能请第一作者出示申请人对论文贡献度的说明,对申请案也是大有帮助。

资料来源:http://www.wegreened.com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
law@wegreened.com

(责任编辑:林秀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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