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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女致植物人 父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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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1日电)何姓女童一出生就由祖母照顾,被父母接回家后,却遭殴打成植物人。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依伤害致重伤罪分别判处何女父母7年、3年6月徒刑。

判决书指出,今年8岁的何姓女童出生后就由祖母照顾,何女父母于民国98年间将女童带回在台北县新庄市(现为新北市新庄区)的住处后,同年1、2月间接续殴打年仅4岁的女童头部、四肢等处。

何姓夫妻于同年2月27日下午发现女童失去意识,送医急救;女童因脑部受创严重,成为呼吸需氧气罩、喂食需依赖鼻胃管、复原概率极低的植物人。

何姓夫妻都否认伤害女童,辩称女童被接回家后就有嗜睡情形,送医当日她仅有眼角瘀伤,且是女童自己在厕所不慎跌倒造成的。

法院一审依急诊纪录,认定女童到院时就有多处受伤及意识不清,脑部伤势是不仅一次的外力撞击所致;女童姑姑证词指出,活泼且充满活力的女童头部、身体原都无外伤,但看到母亲会哭,表示不想回去,认定何姓夫妻对女童施暴。

法院审酌身为女童亲生父母的何姓夫妻,不顾当时未满5岁的女儿亟需保护,恣意将她殴打成植物人,使女童未能平安成长就因父母受脑伤之苦,施暴手段已严重逾越教养界限。

法院审酌何姓夫妻犯后无悔意,试图掩盖女童受伤真相,依伤害致重伤罪判刑,以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加重其刑后,判处2人各7年徒刑。

高院合议庭认为,女童母亲是消极不作为,未尽保护义务,审酌她的参与犯罪情节较轻等,将她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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