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

国家利益豁免:反复申请及上诉虚耗时间金钱(2)

林筱筑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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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5月13日讯】申请人在第一次上诉时表示提出总共17页的证明文件,但行政办事处表示没有收到任何证明文件,仅收到16页的声明信。这是申请时常犯的粗心错误,申请人以为缴交了正确的文件,但收案时,审核官员却找不到对应的证明文件,这些错误其实只要细心检查就能加以避免,也可省去未来上诉、补件等旷日费时的麻烦程序。

其后,在2009年8月21日申请人递交了其所谓的“专家评估表”以及“凤凰城大学”职员的信件,申请人认为该美国大学对于“硕士同等学历”的认定符合此案。信中表示该大学有专门的学位是根据学生的美国大学学位加上工作经验来授予的,因此凤凰城大学于信中认定,申请人其5年在电脑资讯系统5年的工作经历符合该校要求可视为拥有硕士同等学位。但此封信件对于此结论是依据什么证明作出缺乏说明,因此不列入考量,且是否符合硕士同等学历最终仍需审核官员的判定。

由于该申请人过多的申请案及上诉案,导致美国移民局官员在审理时耗费大量时间,也发生没有针对该案指出应指出的错误,行政上诉办事处也对审核官员提出纠正,例如在2010年8月17日的判决中没有针对2010年2月4日案中的错误作出回应,反而错误的举2009年4月17日案错误为回应。但行政上诉办事处这些错误不影响该案的判决,不能因这些错误而获得核准。

后来,某次审核官员在判决书当中引用过往案例作说明时,打字错误,导致申请人以此作为上诉认为该次审核扭曲原案例的判例精神,因此主张此案审理错误只需符合法规认定的一项标准即为杰出人士,但行政上诉办事处比对判例后认为打字错误仅一字之差,没有扭曲案精神的疑虑,且最终都将回归到法规立法精神的考量,不会因为打字错误就容许申请案的批准,且美国移民局作出的任何决定,行政上诉办事处都可直接推翻。

另外,申请人某次上诉主张法规上的条件及资格都无法透过“客观条件”去衡量,所以不适用他的申请案。但行政上诉办事处认为像是学术论文发表数量就是既“客观”又可“测量”的资格。

此案于2011年4月再度被行政上诉办事处驳回,由于篇幅限制,无法一一详述此案每个细节,若对此案详细攻防过程有兴趣的民众可来信讨论。陈律师提醒申请人要注意重启(reopen)与复议(reconsider)的不同,重启案件使用于提交新的事实、书面声明、证明文件并重启审理程序;案件复议则使用于认为美国移民局判决是基于不正确的法律,并要求就申请案第一次的证明文件进行审理。

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陈品瑞美国移民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资料来源:http://www.wegreened.com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
law@wegreened.com

(责任编辑:林秀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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