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闻】萧瀚以独特视角评吴周约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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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11日讯】什邡事件、天津蓟县大火事件,都是最近发生的两起特大公共事件,涉及政府剥夺新闻自由并滥用暴力、践踏人权问题——这些都是老问题新事件,是非黑白可谓一目了然。除此之外,还发生了一起被许多人(包括我)怀疑是为了转移人们关注上述两起事件的小事件,就是争议已经持续数天的周燕、吴法天约架事件。

许多人呼吁舆论不要继续关注周吴约架事件,因为关注什邡和蓟县更重要,但我认为,虽然人的精力有限,关注了约架事件,可能会分散关注另外两起重大事件的精力,但并非只有出现了死伤恶果的事才是大事,还有许多看似小事,其实却隐含着更深刻社会现象的事件也具有重要的讨论价值。周吴约架事件,我以为本身不是大事,但其引发的问题却是大事,以适当的精力讨论此事,可以澄清人们久已模糊的一些价值与方法,有助于社会达成正常公共理性的共识。

一.约架的法律性质

约架,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出武力挑战,用打架的形式结束先前的争端,而不是用寻求政府机构(例如公安、法院)来居中裁判定是非曲直胜负。约架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存在的。只要约架本身未引起过度的人身伤害,或即使引起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如果双方事先已有各种承担后果的约定,也应当尽可能尊重当事人本身的意愿,因此,双方同意的约架属于私权范畴,具有合法性的公权力不应当轻易介入,若介入也应当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而没有政治合法性的伪公权则无权介入。

在周燕与吴法天的约架事件中,周燕微博称“看到吴法天就想抽丫大嘴巴”时,吴反骂“鸡婆,你辞职啊,体制内反体制的白眼狼。”周再骂“你个阉人怂包软蛋,有种你选地方,我抽不死你,别做缩头乌龟”,于是吴指定了具体的时间地点,周答应。至此,合意形成。周的武力要求是要约邀请,吴指定地点时间是要约,周同意是承诺,因此是吴在约架。约架后,吴要文斗不要武斗,欲改变合意内容,周未同意,因此契约内容未变,吴若不认可就不应该去,如果去了,就是默认先前的契约:双方是去打架,不是辩论。

有人认为,双方约架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法律本身有没有合法性?法律在何种情形下有权彻底剥夺双方合意的打架行为?法律有没有权力彻底剥夺人们自行处理身体的权利?由于中国没有正常的民主政治制度,法律并不具有政治合法性,因此,理论上说,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有权管辖人们的行为,社会应当尽可能以自组织的形式来处理人们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的人们去找伪执法与伪司法部门解决问题,是至少纠纷的一方放弃了自己的正当权利,而以同样方式回应者也是放弃了自己的正当权利,当然,这种放弃可能是因为错误地承认伪公权的合法性,也可能是出于利益考量的无奈选择。

约架之类在正常法治国家可能被认为处于灰色地带的私权行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在中国这种伪公权僭夺了公权力的地方,只能以私法自治看待,即约架合法。这里的法,不是共产党的法,是自然法。

因此,即使吴法天在约架现场被殴,应当分两种情况看待。

第一种,周燕自始至终是要打吴法天的,吴法天很清楚,并且按时按地赴约,周燕打他他不还手,是自愿放弃了还击的权利,周燕打吴法天是合法的。因此,警察干涉,将周燕行政拘留,其本质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这个法依然不是王法,是天法。

第二种,约架现场除了周燕打吴法天之外,还有其他人打吴法天。这是一种对周吴约架的破坏性行为,是对双方私权的侵害,应该被周吴双方制止,也应该被其他围观者制止,但只有很少部分人在制止,其他绝大部分人在周燕之外有其他人打吴法天的情况下,没有制止这种破坏。因此,吴法天被其他人打,周燕有轻微责任,但围观者有很重的责任。

二.约架的架该怎么打

如果承认约架是一种私权行为,那么为了防止伪公权干涉,约架应该有一些基于公平的规则,这些规则,我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约架双方,应该尽可能在体能方面可以有差异,但不能过于悬殊,例如一个20岁壮小伙向一个90岁老人或10岁孩子约架,显然是违反基本公平原则的。

2.男女之间最好不要约架,决斗史上男女决斗我就没听说过;周吴约架,周发出要约邀请,吴发出要约,周承诺。这个契约的形成是吴约架,这当然是违反普通的决斗惯例的,吴虽然一直未还手,但此次事件中他挨了周燕打的后果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约架是个私权行为,因此约架过程最好不要公开进行,地点不应该选择在喧闹的公共场所,应该选择远离人群的僻静之所,以免暴力形象污染公共环境,因此,约架应该拒绝围观。

4.约架双方应该事先说好打架的规矩,例如不用器械、不报警、点到为止等,最好各自可带助手若干人,但不能插手,只能做必需的事后辅助工作,例如搀扶被打伤者。

5.约架双方最好能请到双方都信任的一人做裁判,以免发生犯规行为之后陷入流氓式互殴而导致严重后果。

三.约架之外,吴法天是否应该挨揍

吴法天是微博上臭名昭著的极品五毛,他在几乎所有伪公权侵害人权的事件发生时,只要发言,几乎全都站在伪公权一边,对被侵害而无法救济者落井下石,这已是众所周知。五毛从现象和后果上看,可以区分为观点五毛和行为五毛。例如公开发表言论认为共产党是大救星、伟光正,抽像地支持伪公权,这是观点五毛,因为它不涉及侵害具体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是,像吴法天这样公开发表艾未未等人是自作自受理应被伪公权侵害的言论,就已经不是普通的言论,而是以言论的形式侵害人权。由于吴法天是一位法学副教授,对他的要求与对普通没有法学背景的人的要求不同,因为他的专业背景足够让他辨析艾未未等人是被伪公权践踏人权的受害者,作为一个法学博士和法学副教授、硕士导师,如此行为是不能被原谅的。因此,吴法天除了是观点五毛之外,同时还是行为五毛。

由于当代中国的现状,对于观点五毛无法以正常的法律进行制约——被伪法律限制的基本上是正当的言论,因此,对观点五毛,在目前需要促进公民社会成长的过程中,只能通过辩论来说服,即使辩论说服不了,也不能动之以武,晓之以力。而对于行为五毛,因这国没有为行为五毛准备的法庭,所有被其落井下石之言行伤害的人们,若对行为五毛进行与其侵害相当的一定限度的武力报复,具有自然正义的属性——当然,应该讲道理有节制。也就是说,即使是武力报复,也应该掌握好度,不应该超过与侵害相当的程度。

但由于一切观点五毛也好,行为五毛也罢,都是在伪公权撑腰下的行为,他们不但能够得到各种经济等利益,还能得到安全利益……

(责任编辑:李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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