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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年幼干女儿 老翁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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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8日电)年逾六旬的王姓男子认2名未满14岁的女童当干女儿,连续5天在公园对女童猥亵、性侵;最高法院日前以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将王男判处10年徒刑确定。

根据判决书指出,常在台北市士林区社子公园附近堤防喝酒的王男认一名未满14岁的女童为干女儿后,女童又带另一有智能障碍的女童去认王男为乾爹。

判决指出,王男从民国97年10月25日起连续5天在社子公园附近堤防猥亵、性侵2名女童得逞,每次事后并分别给付女童新台币150至450元不等金额;直到同年11月,患智能障碍的少女在辅导老师教导认识身体课程时,说出自己被王男性侵的情节,老师赶紧报警,将王男移送法办。

法院一审依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将王男判刑6年6个月;高院审酌王男却利用女童年纪轻,身心未成熟,对男女性事仍懵懂,为逞一己性欲,就利用同游的机会,性侵女童得逞,严重妨害被害人身心健全发展,改判10年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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