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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牌经营电镀厂 污染土地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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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1日电)台中市张姓男子开电镀厂,先后借牌给两名男子经营。事后环保署检验出土地金属含量超标,张男花钱改善,向实际经营者提告求偿。台中地院判处经营者赔新台币339万余元。

台中地院判决书指出,张男在民国80年设立公司,经营抛光及电镀业务,先将营业执照租给徐男实际经营电镀厂,之后又借牌给谢男经营。

环保署委托顾问公司在97年进行土壤污染检测,发现电镀厂所在土地的铬、镍及铜超标,当时的台中县政府要求限期改善,张男连系徐男处理,未获回应。张男改善土壤重金属污染,花费407万余元。

事后,张男到台中地院提出请求损害赔偿告诉,指控两名经营者未善尽管理人义务,任由重金属污染土地,要求两人赔偿损失407万余元。

台中地院调查,张男经营公司期间,曾因排放水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而遭处分;徐男经营期间,5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遭处分;谢男经营期间,未遭行政机关查获违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环保法规。

台中地院认定污染行为由张姓男子与徐男各付1比5的过失,依过失比例判处徐男赔偿339万余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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