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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重罚中油高雄炼油厂1,5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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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2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杨小敏台湾高雄报导)高雄市政府环保局对中油高雄炼油厂自98年起至100年8月底止连续偷排废水计38次,以情节重大,引用行政罚法第18条第1项、2项规定,21日做出裁罚决定,重罚中油公司1,577万元。

新任环保局长陈金德表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其法定罚锾最高额度为新台币60万元,中油公司自98年至100年8月期间,连续利用雨天将未分流雨废水排入后劲溪污染环境,明知于法不合,却不思检讨改善,已有故意违规之犯意,中油公司为国营事业,理应善尽管理之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却连续故意违规,其应受责难程度应为重大。

陈金德又说,中油公司资产与利得均为巨大,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等之规定罚锾最高额度与中油获利不成比例,因此,援引行政罚法第18条第1项、2项之规定,加重处罚。

陈金德表示,裁罚金额系排除一罪二罚3次,适用但书规定14次,以38次裁罚,以应支出之废水处理费、污泥处理及灰渣处理费等共计新台币1,577万7,095元。

陈金德表示,今后裁罚相关违规情事,以污染情节重大、恶行重大违规、连续违规等原则评估,依行政罚法规定加重裁罚,同时呼吁企业善尽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编辑:杜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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