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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酒测肇事致死 最高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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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3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立法院28日通过初审,明定酒驾吐气酒测浓度每公升达0.25毫克,就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20万元以下;致人于死,有期徒刑提高为3~10年。此为继2011年12月“刑法第185条之3”三读上路后再次修法。

初审条文将服用酒类等“不能安全酒驾”,以吐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明确规范。并对超标者的惩处提高至2年以下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

酒驾致人于死,则由现行刑期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刑期则由现行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若酒测值达每公升0.25毫克、但未达0.55,也未肇事者,不用移送;但酒测值达0.55,或虽未达0.55而有肇事,以“公共危险罪”移送。

列席审查会的交通部主任秘书陈彦伯表示,两法存在着差异,〈刑法〉比〈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更严格,两法存在着差异,交通部也应予以修正相关修文,与新的酒测标准接轨。◇

(责任编辑: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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