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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火案二审宣判 辜仲谅判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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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1日电)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涉“红火”案,台北高等法院今天依违反证交法等罪,判辜仲谅9年8月徒刑,并科罚金1亿5000万元。

辜仲谅被控于民国93年政府推动二次金改时,与中信金控其他高层主导,买进兆丰金股权及大量连结兆丰金股票的结构债,并指示亲信在香港成立资本仅1美元的纸上“红火”公司,在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信金收购兆丰金股权后,由红火赎回结构债,赚得新台币逾10亿元价差,遭检方以违反证券交易法、洗钱等罪起诉。1020531

红火案属重大犯罪 二审重判

(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1日电)台湾高等法院指红火案是重大财产犯罪,今天依银行法的银行负责人背信罪,判处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9年8月徒刑。

辜仲谅涉犯银行法背信罪、证券交易法董监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的要件,法官依重法优于轻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规竞合法则,依银行法背信罪判刑。

辜仲谅等中信金高层主管,被控于民国94年间买进兆丰金股权及大量连结兆丰金股票的结构债,并指示亲信在香港成立资本仅1美元的纸上“红火”公司,在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信金收购兆丰金股权后,由红火赎回结构债,赚得新台币逾10亿元价差。

台北地检署96年间起诉中信金前财务长张明田、前法务长邓彦敦、前财务副总林祥曦,辜仲谅则因未到案遭通缉。

高院认为,辜仲谅当时身兼重要职务、是知名银行家,张明田、邓彦敦、林祥曦原分别为重要部门主管,应具高度职业道德,却架空中信银行董事会、规避内控规定,擅自处分银行重大资产,再投入钜资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借此套利,扰乱金融秩序。

又辜仲谅等人犯后否认犯行,全盘诿责于在逃共犯,称一切都是为了中信银行、中信金控的最佳利益,使红火公司成为私人金库,是“重大财产犯罪”。

高院依银行法第125条之2第2项银行负责人背信罪,判处辜仲谅有期徒刑9年8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5000万元,罚金得易服劳役;判处张明田8年6月徒刑,并科罚金5000万元,罚金得易服劳役;邓彦敦被判刑7年6月、林祥曦被判刑8年。

全案一审时,辜仲谅被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9年、张明田被判刑8年、邓彦敦被判处7年2月徒刑、林祥曦被判刑7年6月;张、邓、林被诉违反证券交易法的内线交易及相对委托部分均无罪。10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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