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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增外领人员任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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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6日电)立法院司委会今天初审通过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任用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增列移拨外交部相关人员取得外领人员任用资格条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条文明定,曾经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国际新闻人员考试及格,且配合行政院组织调整移拨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驻外机构人员,也应取得外领人员任用资格。

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曾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毕业,且精通一国以上外国语文,并曾任原行政院新闻局或原派驻驻外新闻机构荐任职以上职务,配合行政院组织调整移拨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驻外机构,其移拨或派赴前后任荐任职以上职务合计满3年者,可取得外领人员任用资格,服务年资计算不因移拨而中断。

司委会也初审通过,大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职务,因业务需要调派具有拟任驻外机构所需经历或领域专长人员担任时,可不受外领人员资格限制,但其员额不可超过其编制员额10%。

此外,为维持外领人员实际驻外服务期间的弹性,将现行规定服务期间以3年为一任,修正为外领人员一次驻外期间以不逾6年为原则,该次驻外期间内可在各驻外机构间调任,任满调回外交部服务。

外交部次长柯森耀晚间受访表示,有关外领人员任期规定,最长原则上不能超过6年,修法通过后能有较完整规范,也赋予外交部可弹性处理外领人员内外互调问题,且行政院组改后,原新闻局有些职员并入外交部,透过这次修法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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