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日月光轻判 台法官:已罚到上限

人气: 3
【字号】    
   标签: tags: , ,

【大纪元10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启峰高雄20日电)喧腾一时的日月光污染后劲溪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给被告缓刑,日月光公司罚300万元。法官认为,证据难认定构成流放毒物罪,罚金也已是该法最高数额。

日月光污染后劲溪案,高雄地院今天判厂长苏炳硕等4人获判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均给予缓刑,工程师何登阳无罪。日月光公司遭罚新台币300万元。全案可上诉。外界认为法院一审有轻判之嫌。

高雄地院合议庭指出,检察官引用环保局采样检测,指控日月光当天排放铜、镍总量各为14公斤及24.1公斤,但本案实际对外排放超标废水时间仅7.5小时,环保局以全天排放量来计算,与事实有悖,检方所引用的环保局资料不能采为证据。

合议庭指出,检方另举出溪底泥及鱼体检测,显示铜镍超标,但采样时间距事发日已逾40天,客观上也无法排除后劲溪是长期因多个事业(上游其他电镀酸洗业者)排放重金属沉积所造成,纵使铜、镍超标有害人体,也难以确认与日月光K7厂排放有相当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刑法第190条流放毒物罪,需以“致生公共危险”为要件,法院函请中山大、成大、交大、台北科大、高雄海科大5所大学,判专业学术单位就后劲溪废水标准鉴定,但都遭拒绝,难以认定日月光K7厂所排废水足以“致生公共危险”,无法论究流放毒物罪。

法官认为,全案构成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被告苏炳硕、蔡奇勋、游志贤、刘威呈等人在水污发生后仅“空言指示迅速处理”,未采应变及向上呈报,但顾及被告“一时失虑、误罹刑章”,因此给予缓刑;科处罚金新台币300万元,则已是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的最高数额。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