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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气爆 律师:祸首赔偿金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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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3日电)高雄发生管线外泄气爆,造成290多人受伤,28人死亡。律师表示,肇事祸首除可能面对业务过失致死5年以下的刑事责任,更要支付惊人的民事赔偿金额。

鸿程联合法律事务所律师廖德浇指出,1997年高雄前镇气爆,造成20几人伤亡,中油赔偿金额即达新台币4亿元。以这次高雄气爆伤亡规模来看,肇事者及企业面对的刑事责任及民事求偿,皆将付出严重代价。

廖德浇说,执行管线操作业务,或管理者,乃至于公司负责人都可能面临刑事审判;民事赔偿部分,受雇的执行管线业务人员、管理者,以及雇用人、公司都须负连带赔偿责任。

他说,司法实务上,1名死者家属可能获得赔偿金额约在新台币500至1000万元间,此金额包括精神抚慰金。若因气爆受伤变成植物人,预估所需负担的医疗费用庞大,赔偿金额恐达千万元以上。

不过,此次高雄气爆受害人数众多,一般民众请求的生命、财产损害赔偿恐相当惊人,加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等机关也可针对道路、路灯、消防车等公共设施的修复费用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此次气爆事件的罪魁祸首,恐将面临巨额的赔偿金。

民事责任部分,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194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

他强调,因气爆灾难致死者,不论一般民众,或消防人员,其父母、子女、配偶皆可请求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受扶养人若未成年,也可请求赔偿扶养费至成人为止。

若因重伤致死,也可请求生前的医疗费用。受伤部分,若因气爆灾害成为重伤者,家属可代为请求医疗照护费用、精神抚慰金,及丧失工作能力后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减损劳动能力的损失。

此外,他指出,若因普通伤害无法工作的人,除可请求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同样可请求无法工作期间收入的补偿金。又气爆灾难所造成的建物、车辆、财物毁损,受害者同样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刑事部分,他分析,从此次事件造成多人伤亡的刑事责任来看,若气体外泄造成气爆致人于死,将可能面对刑法第276条第2项,因业务上过失致人于死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责。

除造成死亡外,伤者部分,依刑法第284条第2项规定,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过失伤害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从气爆引起火灾造成许多民宅建物受损的刑事责任来看,他指出,肇事者恐涉犯依刑法第173条第2项失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4条第3项失火烧毁现非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第175条第3项失火烧毁他人所有物罪及第176条准放火罪等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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