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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条款初审 可追回退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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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报导】(中央社)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增订前新闻局秘书“郭冠英条款”,规定公务员免除职务并可追回退职金的规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因前行政院新闻局秘书郭冠英任职新闻局期间提出辱台言论,遭监察院弹劾,停职期满后回任台湾省府,引发届龄退休可领高额月退争议,因此这次修法备受关注。

公务员惩戒处分,草案增列“免除职务”、“剥夺、减少退休金”、“罚款”3项;免除职务,免除现职,并不得再任为公务员。罚款金额在新台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草案增订,剥夺退休(职、伍)金,指剥夺受惩戒人离职前所有任职年资所计给的退休(职、伍)或其他离职给与;其已支领者,并应追回之。这项修法内容被视为“郭冠英条款”。

司法院在修正案中提出所谓“屋顶条款”,草案规定,公务人员惩戒处分牵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合议庭认有必要时,得裁定于第一审刑事判决前,停止审理程序。现行规定,“得议决于刑事裁判确定前”,新制则不须要等到三审定谳。

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吕学樟裁示,全案不须经由朝野协商,提报下次院会处理。

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会后受访表示,公务员惩戒法自民国74年5月修正后,30年来第一次大翻修,具有历史性意义,匡正公务员惩戒制度不合时宜的地方,并兼顾程序正义;将来惩戒案件不会像现在用会议方式,改以合议庭5人与一般法院审理案件一样。

会中并通过“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将公务员惩戒案件处理方式从会议改成裁判方式,并应分庭审判,由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及裁判,增订审判长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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