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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税11错 看清楚想仔细免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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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5日电)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季启动,年年有纳税人误解规定,例如把美容整型费列入医药 费扣除,安太岁、点光明灯视为捐赠等,国税局列出11项误解,民众看清楚想仔细,省却争执抱怨免误事。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自5月1日起至6月1日(法定申报截止日5月31日,适逢假日展延至6月1日)止。

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人,有11种申报所得税常 犯的错误,包括额度、范围、对象等,若能多加注意, 自然免去日后争执的麻烦。

一、免税额:每人免税额为新台币8.5万元,年满 70岁的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尊亲属” (父母、祖父母等)免税额为12.75万元;但申报扶养年 满70岁的兄弟姊妹或同居有实际扶养事实的其他亲属( 叔、伯、舅等),免税额为8.5万元,不是12.75万元。

二、扶养亲属:不要误报扶养20岁以上未在学、服 役、待业或在补习班补习的有谋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 妹;或兄弟姊妹重复申报扶养父母;或申报未同居一家 无实际扶养事实的其他亲属。

三、漏报所得:仅申报以凭证(自然人凭证或金融 凭证)使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经网际 网路向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查询或向国税局临柜查询的 所得资料,却未申报其他来源的所得资料(如出售房屋 的财产交易所得、私人之间出租房屋的租赁所得、佃农 补偿费或独资、合伙组织资本主、合伙人经营事业的营 利所得等无需开立凭单的所得及证券交易所得);或是 未合并申报受扶养亲属的所得。

四、未合并申报:子女未满20岁有所得,除非已 婚,否则还是要与父母合并申报;夫妻也要合并申报所 得,若因分居而无法合并申报,必须在申报书上载明配 偶姓名、身份证统一编号,并注明已分居。

特别要注意的是,自103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 与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于维持共同生活, 不同居已逾6个月,向法院声请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者;或符合民法第1089条之1不继续共同生活逾6个月 ,法院依夫妻的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酌定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 义务的行使或负担者,可检附法院裁定书影本各自办理 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

另纳税义务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规定取得通 常保护令者(或取得暂时或紧急保护令者),可检附保护 令影本,并于保护令有效期间所属年度各自办理结算申 报及计算税额。

五、保险费:人身保险费每人每年最多可申报2.4 万元,只有纳税义务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 的保险费才能申报,兄弟姊妹或其他亲属的保险费不能 申报,且被保险人与要保人须在同一申报户;全民健保 费可全数申报,被保险人与眷属须在同一申报户。

六、教育学费:就读大专以上的受扶养“子女”的 教育学费才可以申报扣除;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兄 弟姊妹及其他亲属的教育学费,都不能申报扣除。

七、医药费:美容整型支出、看护支出等,不属于 医疗范围,不能申报扣除;医药费有保险给付部分应该 先予减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报扣除。

八、捐赠:低价买进不实捐赠收据、列报未登记或 未设立团体的捐赠等,若经查获虚列捐赠扣除额将会被 补税并处罚;另外纳税人点光明灯、安太岁或支付塔位 的款项,属对价关系,不能申报捐赠扣除。

另对公益慈善团体和政党的捐赠,同一申报户申报 金额不能超过全年综合所得总额20%;对政党的捐赠, 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不得逾10万元。

九、房屋贷款利息: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每户 每年最多可申报扣除30万元,但须先减除储蓄投资特别 扣除额,且“不能”同时申报房贷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 ,修缮或消费性贷款的利息支出也不得扣除。

十、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勿以重大伤病卡列报身 心障碍扣除额,应检附身心障碍手册或精神卫生法规定 的专科医生诊断证明书影本。

十一、合并申报错误:今年才结婚者,与所得发生 年度(103年)无婚姻关系,应分开申报,以免受罚;若 103年结婚宴客,104年始办理结婚登记,因民法婚姻关 系采登记生效,所以103年度不得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报税后才发现错误,可重填 正确申报书补办结算申报;网路申报者,只要将正确资 料在申报期限内重新上传申报即可。若已逾申报期限, 不论采何种申报方式,均须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 书面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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