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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律师团斥爱同会长周庆峻藐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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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4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特约记者张芝瑄台湾台北报导)4月25日台湾媒体《中国时报》及《联合报》的四分之一版面上,刊登了周庆峻对法轮功团体及前理事长张清溪的道歉启事。但周庆峻在《东森》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时,却辩称他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并在媒体上拿出错误文件,诬指道歉启事跟法院判决不同。对此,台湾法轮功律师团发言人朱婉琪27日代表原告律师发表严正声明驳斥被告周庆峻荒谬行径。

朱婉琪律师代表原告律师团表示,爱国同心会长周庆峻因公然侮辱、加重诽谤台湾法轮大法学会及前理事长张清溪教授已遭台北地检署起诉,而周庆峻妨害名誉的民事侵权案早在去年便经最高法院判决确定,应赔偿张清溪新台币廿万元(约6,449美金)、登报道歉及移除网页诽谤文字,但被告迟未履行,故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判决,原告代履行“道歉启事”刊登行为。

爱国同心会长周庆峻藐视司法 歪曲事实

朱婉琪说明,原告是根据台北地院执行处的函令代被告履行最高法院确定的道歉启事内容,完全合乎法律程序,她表示:“原告是根据最高法院确定高等法院判决当中的道歉启事内容申请强制执行,在接获台北地方法院执行处的函令之后,代债务人被告周庆峻垫付费用,然后刊登道歉启事。”

“这整个道歉启事刊登的行为,是完全于法有据的,但前科累累被告周庆峻,竟然藐视司法判决,歪曲事实,混淆视听误导公众,这是典型的海外中共打手的行为,令人不齿。”

民事诉讼法权威、中央研究院研究员黄国昌表示,“原告代被告履行登报启事,这是在执行法上面一个非常常见的代替执行制度。爱国同心会否认说是他们刊的,都是在混淆视听;就是说实际上面是不是他们自己刊的并不重要,重点是在法律上面,他们有义务要刊登道歉启事,要做出一个正式的声明。”

台湾部分媒体未尽查证之责涉及损害原告名誉

朱婉琪强调,登报内容完全依据法院判决,一字不差。她对台湾部分媒体未尽查证责任,刊登周庆峻混淆视听言论感到遗憾。“这种行为是没有尽到媒体查证之责,并且涉及损害原告名誉,因此法轮大法学会在今天下午已经跟相关媒体投诉。”

爱国同心会长期在台北101大楼暴力滋事,朱婉琪说,周庆峻的财产已遭拍卖,原告张清溪已获新台币廿万元赔偿,除了代履行道歉启事的刊登外,被告尚须依判决移除网页的文字。

此外,周庆峻等爱国同心会五名被告,也遭台北地检署以“加重诽谤罪”及“公然侮辱罪”起诉,案子将在5月8日宣判。

朱婉琪说,法轮功律师团希望媒体公正报导,不要助长歪风,“我们希望到时候不管是电视,还是网路媒体都能够公正报导,不要颠倒是非、黑白不分,如果有任何团体、媒体或个人,故意扭曲司法判决,歪曲事实,律师团将会协助原告,究责到底。”

责任编辑:华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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