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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谳后可DNA鉴定? 台司院吁斟酌

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18日表示,增订有罪判决确定后声请DNA鉴定制度,立意良善,但现今为检察官的职责,建请再斟酌。(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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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5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8日审查“刑事案件确定后去氧核糖核酸鉴定(即DNA鉴定)条例草案”,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表示,增订有罪判决确定后声请DNA鉴定制度,立意良善,但现今为检察官的职责,建请再斟酌。

林锦芳表示,检察官基于客观性义务,当案件确定后所保管的全院卷证,必须整体评估有无进行DNA的鉴定必要,这是属于搜集证据的部分,是检察官的职责。有罪判决确定后向法院声请DNA鉴定制度,其目的是作为声请再审的新事实或新证据,不适由法院为之。

她强调,依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及实务,与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已经让受判决人有声请DNA鉴定的机会,是否另行增订有罪判决确定后声请DNA鉴定,建请再斟酌。◇

责任编辑:吴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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