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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航空姐忧空安提前离职 判赔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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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9月05日讯】复兴航空张姓空姐因公司班机于民国103年在澎湖坠毁,向兴航提离职;但兴航依合约认为她服务未满3年因此提告,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审结,判张女须赔偿11万7533元,全案可上诉。

张女于101年8月进入兴航担任空服员一职,并与公司签订“空服员服务契约书”,月薪新台币2万4800元,按契约内容,她需服务至104年8月。

然而,兴航222号班机于103年7月在澎湖坠毁,导致机上48人死亡、10人重伤,而兴航在99年至103年间发生5起空中发动机异常及空中关车事件,导致张女萌生退意,在103年7月以家人反对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兴航依“空服员服务契约书”相关规定向张女提告,并求偿违约金30万元,加上她没有在离职20天前预告,须另赔1万7533元,合计31万7533元。

张女指称,兴航违反“劳基法”第8条“雇主对于雇用之劳工,应预防职业上灾害,建立适当之工作环境及福利设施”的规定,因此依据“劳基法”,有权不经预告终止契约,无须赔偿公司违约金等。

承审法官认为,飞安会调查兴航澎湖空难事故,肇事原因可能是“飞航操作与天气”,并未指出兴航管理是造成飞机失事的主因,张女也无法举证兴航违反劳动法令,造成她工作风险高于签约时可预见的风险等,认定张女违约离职。

法官审酌兴航训练张女的费用为12万多元,并考量张女已服务1年11个月,判她须赔偿兴航违约金10万元,再加上张未于20天前预告离职,造成兴航损失,合计判赔11万7533元。(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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