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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如有大陆地区所得者 应依法结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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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9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依所得税法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结算申报,以免事后遭国税局以漏报处罚。

宜兰分局举例说明,甲君10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报本人取自大陆地区之薪资所得65万元,经宜兰分局查获,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甲君综合所得税,除遭补税外并处以罚锾。甲君不服,主张其以自然人凭证进行网路报税,系统没有自动带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致没有完整加入报税,非故意漏报,申请复查。经宜兰分局以其未就实际所得予以申报,致漏报所得,核有过失,驳回其复查申请。

宜兰分局特此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因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征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于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如实申报,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

纳税义务人如仍有疑义,可拨宜兰分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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