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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罪条文修正 台增订雇用人罚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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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3月06日讯】法务部今晚表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法人及雇用人等因其从业人员执行业务,而犯本条例时,科以罚金处罚。

法务部指出,为求有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法务部研拟“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多次与司法院及内政部警政署共同密切磋商后,送请行政院审议,经行政院第3514次会议审查完竣,并于105年9月9日函请立法院审议,于今天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通过。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自民国8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后,迄今已超过20年,其间仅配合刑法没收新制于105年7月20日就第7条修正公布,但社会情势及整体相关法制与实务已有大幅变动,近年来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及多层分工性质之新兴组织犯罪崛起,往往造成执法机关侦查上困难,如众人所指之诈欺犯罪集团,即为组织犯罪最具体的结构型态,必须有效追诉严惩,才能具体回应社会大众期待。

修正草案重要内容为,修正犯罪组织定义,不限于集团性、常习性之组织,不限于暴力犯罪。

打击跨境电信诈欺犯罪部分,除原有的刑法339条之4诈欺罪责外,另也将依据修正后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严惩其参与犯罪组织之行为。

此外,为防范不肖份子利用犯罪组织的威势,佯称其与犯罪组织或其成员有所关连,要求民众因而(1)出售财产、商业组织之出资股份或放弃经营权、(2)配合办理都更处理程序、(3)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报酬、(4)履行债务或接受债务协商之内容等事项,增订对此行为处罚。(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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