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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拒绝生戴助听器 教育局:学校将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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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08日讯】新北市教育局今天针对板桥区某国小专任老师,拒绝学生戴助听器案表示,并未要求学校加速处理流程,也不会越俎代庖帮学校决定惩处,“程序需完备,考核要符合比例原则”。

教育局副局长黄静怡今天中午受访表示,并未要求学校加速流程处理,本周四(11日)学校要召开教师成绩考核委员会讨论惩处,是既定的时程。

对于有媒体指称,“教育局认为情节重大,今天祭出重惩,并加速流程”,黄静怡澄清说,“并没有要求加快流程,一切回归到学校的调查小组,才会更了解实情,任何的惩处也须符合程序与法令。”

黄静怡表示,如果任何遭惩处的老师认为权益受损或惩处比例不恰当,也可向学校的“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申诉,主张自己的权益。她说,这所学校今天放假,并没有与学校接触。

黄静怡说,这一科任老师行为确属不当,发生的第一时间点,已要求校方尽速召开教师成绩考核委员会惩处,至于惩处的程度,由考核委员会开会决议。教育局会依据考核会呈报上来的决议,给予核准或驳回。

黄静怡表示,教育局的立场很清楚,所有的不适任教师个案,相关惩处“必须程序完备,经过充分讨论后,惩处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教育局说,成绩考核会由学校掌理教务、学生事务、辅导、人事业务的单位主管,及教师会代表1人为当然委员外,其余由学校的教师票选产生。教育局说,不会让考核会成为橡皮图章。

新北市板桥地区某国小谢姓科任老师,无法协助二年级听障学生配合以传送FM电波的麦克风教学,还要求学生当着全班拔下助听器。

教育局今天晨间会议讨论,认为科任老师违反的法令:包括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2项“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及霸凌行为,造成身心之侵害。”

另外,教育局也认为,科任老师的行为,也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6款“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黄静怡强调,这名老师行为确属不当,尤其,对身心障碍孩子,老师应该是付出更多的关怀,此事发生的第一时间,教育局已要求学校调整这名老师的课务。

她说,学校也要求学校召开教师评议委员会,进行实质审议该师是否适任、解聘、停聘或不续聘,由教评会决定去留,最严重可以解聘,以维护学生受教权。(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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