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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法》三读 公然聚众且携械得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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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2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防堵聚众斗殴的乱象,台立法院会13日三读修正通过《刑法》修正案,明定“公然聚众”要件为“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聚集3人以上”,若还携带凶器施以强暴胁迫,或造成公众及往来交通危险,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原《刑法》第150条条文规定,“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者,在场助势之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聚集3人以上,施强暴胁迫者,在场助势之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上述情形中,若是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或因而致生公众或交通往来的危险,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另外,三读修正通过的《刑法》第149条条文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聚集3人以上,意图为强暴胁迫,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场助势之人处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8万元以下罚金。首谋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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