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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四汴头弊案 检调警盼早日将伍泽元缉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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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二十日电)曾经轰动社会各界的四汴头抽水站弊案,尽管最高法院已二度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高等法院今天也完成更二审宣判,不过,前屏东县长(前立委)伍泽元因弃保潜逃未归被通缉,导致他涉案部分未结案,检调警已筹组专案小组,盼早日将伍泽元缉捕归案,展现政府公权力。

四汴头抽水站工程,检方是依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等罪嫌起诉,当初共起诉官商达二十八人,被告中多人是台湾省住都局官员,现多已退休或离职。

这项弊案由于曾轰动社会各界,板桥地方法院合议庭经长达八个月审理,于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间一审宣判,当初宣判时还曾变更部分起诉法条,援用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判处伍泽元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此案经再上诉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经审理,终于在八十七年四月间二审宣判,其中伍泽元部分,撤销板桥地院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他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九年,所得财物新台币六百万元应予追缴没收。

对于这项高等法院判决,经检察官不服上诉,最高法院于短短半年间就将全案发回更审,认为二审法官“显系滥用审判职权,故为违法判决”为由,撤销包括伍泽元等十六名被告原二审判决,发回重行审理。

根据最高法院当初发回更审理由,在伍泽元部分,就原审(第二审)判决所认定事实以观,堪称:里应外合,上下其手,集体舞弊,而依修正前的贪污治罪条例第四、五、六条就各种犯罪态样为不同刑度规定,依原判决所认定事实,伍泽元应成立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共同经办公用工程舞弊罪”,原判决撤销一审正确判决,改判论以“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显是滥用审判职权,故为违法错误判决。又有职权调查能事,犹有未尽与原判决的违误。

然而,在八十九年十月间,高等法院更一审宣判,对于伍泽元则再撤销改判,认为他是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人员,对于违背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九年、所得财物新台币六百万元应予追缴没收,若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以其财产抵偿。

九十年底伍泽元竞选立委连任失利,他利用卸任前假借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出国考察公函申请出国,法官也同意暂时解除出境,没有想到伍泽元单独一人出国考察,一去不回至今,高等法院也发布通缉,根据陈定南多次在立法院答复立委质询,伍泽元据悉目前仍滞留大陆。

为能展现政府打击黑金决心,法务部表示,有关伍泽元的通缉案,最高法院检察署已多次召集检、警、调机关首长研商缉捕专案,希望透过国际司法警察合作,早日将伍泽元缉捕归案,以伸张公权力,振奋民心。其他被告方面,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再经审理,于今天进行更二审宣判,涉案被告刑度没有太大变动,但全案仍可再上诉。(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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