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的电子邮件隐私(中)

政府雇员在工作场所的电子邮件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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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5日讯】宾州律师戈尔德认为,政府雇员要比私营公司的雇员享受更多的权利保护。他说,在私营公司做事的人对雇主来说没有宪法权利。只有当某人是政府雇员时,其宪法权利才能得到承认。因此,政府雇员也许要比私营机构的雇员享受更多的权利。但是,实际情况如何呢?我们还是以案例说明。  
西蒙斯是美国中央情报局下属资讯服务外国局的电子器件工程师。1998年,外国局实行了一项政策规定,政府雇员只能用因特网处理公事,而不准接触任何非法资料。该政策还说明要对雇员遵守的情况进行检查。外国局请求科学应用国际公司协助它管理电脑网路,同时监督是否有人不正当使用电脑。国际公司发现西蒙斯访问过黄色网站,有些还涉及儿童色情的内容。中央情报局就与有关部门联系,在得到搜查证之后,搜查了西蒙斯的办公室,没收了他的电脑,并查阅了他的私人电子邮件。
西蒙斯被起诉后提出,对他办公室和电脑的搜查违反了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言说明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发出搜查证或扣押状。但是法庭的判决,说政府长期以来实行对电脑硬体进行检查的政策,雇员不能期望在这方面有隐私权。
另一起案子发生在1996年内华达州雷诺市。当时,两名警官在警察局的电子邮件系统中互相发送电子邮件,并且因这些电子邮件的内容受到内部调查。这两名警官以雷诺市从电脑上检索他们的电子邮件违反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和宪法为由提出上诉,以期阻止内部调查的进行及将电子邮件的内容公开。但是法庭却裁决,说员警所使用的是警察局的电子通讯和电脑系统,因此,他们声称对发送的电子邮件具有隐私权是不合理的。
您也许会问,按照专家的分析,政府雇员享受更多权利保护,但是为什么他们也败诉了呢?哈佛大学法学员教授乔纳森齐特兰说,通常情况下,政府作为雇主,和私营公司的雇主一样,也有制定有关如何使用电子邮件政策的权利。政策可以说,我们保留在必要时查阅雇员电子邮件的权利,因此雇员们要小心,我们会照章办事。
另外,不仅政府机构可以对雇员的电子邮件可以进行监督,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也可以根据《公共档案法》接触到政府雇员的电子邮件。例如加利福尼亚州一家报纸就根据该州的公共档案法获得涉及该市在一座公园商业活动六个星期的所有电子邮件。
(美国之音)◇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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