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灾难始于承包政府的工程

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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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6日讯】还剩几天即是农历2004年的新年,我的办公室来一位叫秦应泉的山西老人,老人见到我即孩子般地呜咽起来。约十几分钟后老人的情绪平静了许些,开始叙说了他及他的家人业已煎熬了8年的悲惨境遇。

类似身处非人道境遇的来访者每天不绝如缕。作为这种独特环境下的律师,我唯一能做到的只是耐心听来访苦主的诉说。在一个法院成为司法腐败及制造社会不公正的生力军之现实环境里,律师是没有力量的,心中同样凄苦的我掏出了200元人民币嘱咐其回家过年。老人显然将我当作是个有希望的角色,新年后我接待的第一个外地来访者即是这位老人,此后几个月里不下五次,当我早晨去办公室上班时,老人已一脸倦容地等在门口,期间我们也指派我所蔡从云律师赴山西与太原市中级法院进行交涉,我先后就此向不下20家国内媒体求助无果。老人的山穷水尽最终变成了我的山穷水尽,不得已又痛苦地拿起了笔……!现将秦应泉老人的申诉材料公开,仅此而已。

我叫秦应泉,是山西省方山县马坊村农民。自从承包了娄烦县交通局的政府工程后灾难就开始了,工人为讨要工钱告我,在太原市娄烦县交通局不给我结算的情况下,法院判令我给付工人工资,我不得不变卖家产和借高利贷10万元付清了工人工资。8年来,娄烦县交通局以国家投资不足为由拒付我的工程款,不得已与娄烦县交通局打官司,官司虽然赢了,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市政府协调为名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代表国家的判决成了一张废纸,为了打官司,(8年共经历12场官司,不管输赢都是我出的诉讼费。)我只有再借高利贷20万元,现在我是一贫如洗、债台高筑,不得不背井离乡,躲债度日。8年来我有乡不能归、有家不能回,原本较为富裕的一家人因政府欠我的工程款使我成为生活无着的穷困户,我实在是已活不下去了。我强烈要求新闻媒体为农民做主、给农民撑腰,主持正义帮助我要回政府欠的工程款。

1993年4月,我经人介绍承包了娄烦县交通局的工程,此段工程是娄烦县上最难施工的地方:路面土质硬、取土路程远。1994年12月,我历尽艰难将最艰难的基础地方搞完,剩下较为容易的路面施工,娄烦县交通局就无理把我赶出工地,并拒绝给我进行工程结算,也不按原约定从我在娄烦县交通局工程款账户上支付工人工资。1995年初,工人拿不到工资,娄烦县交通局挑动工人,捏造说工程款已经全部给我结清了,并鼓动工人找我要钱。工人以为我赖账,很生气,找到我不听解释,动手就打,将我打伤致残,使我在床上躺了二十多天不能动弹。

实际上,娄烦县交通局付给我工程款不到一半,其中的三分之二还必须在娄烦县交通局自己经营的加油站、粮店领取高价的油、粮,另三分之一的现金用于支付工资、生活费和零星开支,并且统一在娄烦县交通局管理的我的工程款账户上列支,实际上等于我干工程,交通局来花消本应归我的工程款。娄烦县交通局停付工资,我哪里有钱去支付工人的工资。我再也不敢到娄烦县去结算了,工人见我一次打一次,我相信,他们听了交通局的谎言后,心狠手辣,打你决不顾你死活,这正达到娄烦县交通局的目的,不结算就可以不给工程款。1995年3月,我委托中间人与娄烦县交通局对我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娄烦县交通局却利用这个机会伪造与我结算完毕的证据,有时干脆不承认我承包过工程。我多次写信给娄烦县交通局要求结算,他们却置之不理。1995年底,工人看要工资无望便把我绑架到一个偏僻的地方,逼我写下还款协定。由于家人报警,警方出面说不放人按刑事处分要抓他们,他们才放我,实际上他们已经犯罪。1996年1月4日,吕梁县的高建东因工资到方山县起诉我。方山县法院扣押我大儿子秦保明的东风汽车(实际价值180000元),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案外人的财产。1996年4月,方山县法院判决我给付高等工资(交通局向法院作伪证说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因为合同规定工程款结算后付另外的一部分)。我上诉后被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1996年底,方山县法院再次判决我给付工人工资,因我无钱,1997年8月20日,方山县法院决定拍卖我儿子的车。法院委托没有鉴定资格的方山县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出具无效的手写《鉴定书》,鉴定人员没有鉴定仅凭对方当事人的意见把该车成新率鉴定为四成。

这种违法操作作为吕梁地区中院调查所证实。方山县价格事务所根据错误的成新率鉴定该车价值为47200元,与实际价值相差很远。我的儿子秦保明提起国家赔偿,1997年10月20日,方山法院(1997)方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拒绝赔偿。我儿子向吕梁地区中院申诉,1998年6月18日,吕梁地区中院调查(赔偿办郭正昌、陈全有的调查笔录),证实方山法院存在违法现象。

1998年中院委托吕梁地区公安处车管所对该车成新率进行鉴定,结论为7.5—8成新。吕梁地区价格事务所根据成新率鉴定该车价值为102000元。1998年10月13日吕梁地区中院(1998)吕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却不以新的鉴定为依据,而仍然以违法的鉴定为依据,赔偿秦保明违法拍卖的价值47000元,直接损失近8万元,与鉴定的价值严重不符,实际上至今一分未赔。1999年2月5日,在新年期间,方山县法院以我不履行法院判决决定拘留我14天。1999年3月12日我到最高院申诉。1999年3月27日方山县法院又以同一理由又拘留我15天。我儿子到山西省高院申诉,不料省高院竟不顾事实驳回我儿子的申诉,我儿子的车被法院违法扣押拍卖掉,至今未拿到国家一分钱赔偿。1999年9月9日,我儿子向最高院申诉至今未果。

1999年9月,我向太原市中院起诉娄烦县交通局欠我的工程款,2000年11月,太原市中院历时一年多最后判决娄烦县交通局支付我工程款260577元。而实际拖欠款达100多万元。我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4月,山西高院判决娄烦县交通局支付我工程款32804元。山西高院以娄烦县交通局单方面变更的价格为依据,判决更失公正,2001年6月,我不服提起民事再审申请,2002年11月,山西高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工程总价值2019412.3元,已支付1019748元包括物质,尚欠999664.3元。但最终却判决娄烦县交通局只给付我工程款76万元,虽然娄烦县交通局欠我999664.3元。马拉松的官司告一段落,执行实际上又成了个大问题,赢了官司不执行,判决书也是一张白纸。2003年7月,我申请执行,2003年12月15日,太原市中院(2003)并执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书立即冻结、扣划被申请人娄烦县交通局存款90万元,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只执行回2400元就不再执行。这是我奔波的报酬;这些年我打官司,不管输赢都是我出诉讼费,为交诉讼费和代理费我借高利贷20多万元,为付清工人工资变卖家产和借高利贷10万元。2003年12月,太原市中院(2003)并执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说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娄烦县交通局有房地产、有小车、有大酒店、有存款,怎么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当我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的证据后,2004年2月太原市中院却以市政府协调为名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对我的申请置之不理。我与政府打了多年的官司,不管我多么地有道理,政府就是不给我一分钱,打了8年官司,感觉到政府是最不讲理,什么假都敢造,要多黑就有多黑,没想到法院比政府还要黑。尽管中央三令五申,报纸、电台天天讲,可太原中级法院就是顶着不办。请求新闻媒体为农民做主、给农民撑腰,主持正义帮助我要回政府欠的工程款,我实在没有任何办法了!

谢 谢

一位山西泣血的农民 秦应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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