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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斑膏擅用肖像连方瑀求偿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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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国民党主席连战夫人连方瑀,在“康熙来了”电视节目中将美白秘技大公开,指自己是使用很便宜,一组才几百元的三合一退斑膏,而生产这项产品的得陞公司,遂将连方瑀的肖像印在产品包装上,连方瑀认为这已侵害到她的肖像权,而向得陞求偿五百万元,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首次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争点整理后,法官订于8月23日再开庭。

连方瑀昨委由律师出庭,仅被告得陞公司负责人张景云亲自出庭,他说,自己是连战的热情支持者,之所以会将连方瑀的肖像用在海琴伦、爱尼及爱肤三项产品上,也是为了让连战当总统,至于是否会再继续支持连战,他不要再多说。

张景云进一步说明,自从连方瑀在电视上公开美白秘方后,坊间即纷纷出现“三合一退斑膏”产品,但价格并非连方瑀说的几百元,而是要价三千元以上,民众也纷纷抢购,他担心外界误解连夫人是在节目中乱讲,影响选情,于是在一千份产品中印上连方瑀肖像,并以明显字体标示一组只要五百五十元,他强调,使用连方瑀肖像的确有错,如今闹上法庭了,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能够以和解收场。

原告连方瑀律师说,连方瑀的确曾与家人一同上小S及蔡康永主持的“康熙来了”节目,虽有提及使用一组退斑膏,但并未提到用的是那一家公司的产品,因为连方瑀根据万芳医院的医师处方笺取得药膏,连方瑀并不知道药膏的牌子,更未同意药商使用她的肖像。

原告律师说,由于曾有艺人或公众人物因代言美容甚或减肥产品出问题,连方瑀深怕厂商未经她同意就以她当代言人,会使大众产生误会,进而影响到自己及家人形象,才采取法律途径,律师强调,得陞药厂未经同意使用连方瑀的照片是事实,已侵犯肖像权,应赔偿原告非财产损失五百万元。

保护消费者才提出告诉

〔记者葛祐豪、王寓中╱综合报导〕连战夫人连方瑀肖像遭医药公司侵权,她委托的律师林进世昨晚在高雄召开记者会,强调连方瑀是担心民众误以为她是代言人,而去购买退斑膏,因此决定提起侵权告诉,若获胜诉,求偿金额五百万元将捐给公益团体。

林进世指出,5月初,连方瑀的友人在药局购买“得陞生技医药公司”生产的退斑膏,发现药包印有连方瑀的照片,连方瑀得知后很不悦,认为自己并未同意药商使用她的肖像。

林进世说,连方瑀与他研究后,5月4日发函给“得陞”,要求立即停止广告照片,岂料对方置之不理,直到5月24日,连方瑀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委由他递状提起侵权告诉,并请求五百万元损害赔偿金,他强调,药商虽在5月底回函,表示已撤除广告文宣,但未展现道歉与解释清楚的诚意。

林进世表示,求偿金额是衡量“得陞”的资本额六千万元、营业额数亿元而订,五百万元是合理数字,若胜诉,不论赔偿金额多寡,连方瑀都将捐给公益团体。

连方瑀友人说,连方瑀是基于保护消费者立场,才不得不提出告诉;求偿五百万元是希望对厂商产生吓阻作用,至于厂商说有向国民党文传会报告,文传会副主委郭素春说,“厂商本来是想打电话向文传会要连方瑀的相片,但文传会怎么可能会提供?”

《何谓肖像权》肖像权为人格权延伸

记者刘志原╱特稿

肖像权在法律上受何种保护?目前我国民法中并未对“肖像权”三字有明文保护的规定,但在审判实务上,均是将肖像权视为人格权的延伸,若未获当事人同意,即将其肖像用于特定用途上,则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被害人可诉请赔偿。

  何丽玲与美丽佳人官司 喧腾一时

台湾最有名的肖像权官司,为立委黄义交的前任红粉知己何丽玲与美丽佳人间的诉讼案,美丽佳人杂志社九十一年采访何丽玲,以圆融人生为题,要求她配戴名表入镜,以彰显品味,但事后该杂志却以这些照片印制“何丽玲的表情对话”广告,何丽玲认为肖像权受损,遂向美丽佳人及表商求偿五百万元,最后获判赔五十万元。

因此,若未获得当事人同意,即将其肖像引用,不论这肖像图片是取自何处,均有可能构成侵权,此外,即使当事人同意被拍摄,也不等同于摄影者或其他人同意可将图像用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用途上,但若是新闻摄影,则不在此限。

以连方瑀控告药商求偿案为例,药商表示连方瑀已在电视中表示是使用三合一产品,他们只将连方瑀使用产品做一事实陈述,并未侵权,但药商这样的做法,并不属于新闻报导,而是有广告宣传的目的,且药商也坦承未获得连方瑀同意使用肖像,厂商这样的见解,在法律实务上恐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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