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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安联违反保险法 金管会罚9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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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说,统一安联人寿在民国94年底前销售“统一安联人寿卓越变额万能寿险”、“统一安联人寿超优势变额万能寿险”及“统一安联人寿ICBC欢喜变额万能寿险”3项商品时,变更原保单条款效力却未送审查,违反保险法规定,共处以新台币9百万元罚锾。

金管会指出,统一安联人寿销售的“统一安联人寿卓越变额万能寿险”、“统一安联人寿超优势变额万能寿险”及“统一安联人寿ICBC欢喜变额万能寿险”3项商品时,以保息账户作为投资型保险商品销售主轴,其所使用由要保人个别填具并签名同意的保息账户“批注书”,增列原保单条款所没有的保息账户年期、保证利率及年年领回等限制。

金管会表示,“批注书”性质形同批注条款,已变更原保单条款效力,统一安联人寿未依保险商品销售程序作业准则第10条或第12条规定先将上述商品报金管会审查通过,即以加批“批注书”方式出单销售,已违反保险法第144条第1项规定,也未依规定方式计算提存保证给付责任准备金。

金管会表示,由于统一安联人寿违规情节重大,以每一项商品视为一个违规行为,每一行为依保险法第171条规定处以罚锾上限各3百万元,合计处罚锾9百万元,并请统一安联人寿自行议处包括决策主管、法令遵循主管、核保、精算人员在内相关失职人员。

金管会补充,统一安联人寿上述三项产品已售出361亿元,且已停售,另外,统一安联需再增提12亿元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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