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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诈财<人间蒸发14年>全家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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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宜兰县刘姓女子14年前以合购法拍屋为由,诈走蔡姓友人400万元,从此人间蒸发,后来还被法院宣告死亡,但这笔钱事纠纷未跟随她消失,高等法院最近宣判,刘女捞走的钱必须由其子女与先生3人返还。

拿钱走人 一去不回

高院指出,所以判决蔡姓原告胜诉,是因为刘女收到400万元后避不见面,又她的丈夫贾某与儿女,在她被宣告死亡后并未抛弃继承,故须承担刘女一切权利与义务。

蔡女指出,82年间,刘女向她提及有1幢设定抵押的楼房,将由法院低价拍卖,如果她们2人合伙买下再转手,必可赚得数十万元;由于刘女当时任职宜兰县税捐稽征处,蔡女不疑有他,同年7月19日,汇400万元进入刘女银行账户。

隔天,刘女提走200万元,7月26日刘女再领光另200万元,就立刻向任职的税捐处,留了1张辞职字条,自此不告而别。

认识她的人,有人怀疑她带着钱远走高飞,有人怀疑她另有债务而还款,也有人担心她遭遇不测,但怎么研判猜想,刘女再也未出现过。

夫向法院声请死亡获准

蔡女到处打听刘女下落无着,而向宜兰地检署提出诈欺告诉,但此事件一过13年,直到去年,蔡女突然收到检方指“追诉时效已过”的不起诉处分书,始知刘女已被其夫贾某,向法院声请判决宣告死亡获准。

被害人追款 死案复活

蔡女为此,急转向贾家父子3人提出返还不当得利民事诉讼,使得因刘女消失而早已不存希望的“死案”复活,获得二审胜诉后,追回失款有望。

母债子可不还 未抛弃继承 小心背”死人债”

记者孙友廉/特稿

蔡姓女子的400万元被刘女骗走长达14年,想讨回来的机会微乎其微,结果一纸不起诉处分书让她看出端倪,得知刘女已被宣告死亡,马上转向刘女继承人追偿,一举获得胜诉。

身为债权人,其实有许多法律权利可以主张,比如,诉讼中先声请假处分、假扣押等,避免债务人脱产;获得胜诉后,还要不时前往国有财产局,了解债务人有无新的财产,可用来清偿债款。

相对而言,被告贾家父子3人,虽依民法第八条在刘女失踪满7年,向法院声请宣告死亡,但在进行是项法律程序之时,其实也应同时想到,是要继承宣告死亡者的财产,还是“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较妥。

因为,继承亲人财产虽是天经地义,但连同债务也会一起继承过来,而法律上“妻债夫可不还”、“母债子可不还”,只要死者遗下的债务高于财产总额,依民法第1174条,在得知已发生继承起的2个月内,可向法院提出“抛弃继承”声请,或依民法第1154条,向法院声请“限定继承”,表明只要负责遗产内可支付的债务,若一旦超过就无需负责。

贾家父子当初若考虑到这一层,该不该继承刘女的财产,说不定会有不同的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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