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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詐財<人間蒸發14年>全家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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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宜蘭縣劉姓女子14年前以合購法拍屋為由,詐走蔡姓友人400萬元,從此人間蒸發,後來還被法院宣告死亡,但這筆錢事糾紛未跟隨她消失,高等法院最近宣判,劉女撈走的錢必須由其子女與先生3人返還。

拿錢走人 一去不回

高院指出,所以判決蔡姓原告勝訴,是因為劉女收到400萬元後避不見面,又她的丈夫賈某與兒女,在她被宣告死亡後並未拋棄繼承,故須承擔劉女一切權利與義務。

蔡女指出,82年間,劉女向她提及有1幢設定抵押的樓房,將由法院低價拍賣,如果她們2人合夥買下再轉手,必可賺得數十萬元;由於劉女當時任職宜蘭縣稅捐稽徵處,蔡女不疑有他,同年7月19日,匯400萬元進入劉女銀行帳戶。

隔天,劉女提走200萬元,7月26日劉女再領光另200萬元,就立刻向任職的稅捐處,留了1張辭職字條,自此不告而別。

認識她的人,有人懷疑她帶著錢遠走高飛,有人懷疑她另有債務而還款,也有人擔心她遭遇不測,但怎麼研判猜想,劉女再也未出現過。

夫向法院聲請死亡獲准

蔡女到處打聽劉女下落無著,而向宜蘭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但此事件一過13年,直到去年,蔡女突然收到檢方指「追訴時效已過」的不起訴處分書,始知劉女已被其夫賈某,向法院聲請判決宣告死亡獲准。

被害人追款 死案復活

蔡女為此,急轉向賈家父子3人提出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使得因劉女消失而早已不存希望的「死案」復活,獲得二審勝訴後,追回失款有望。

母債子可不還 未拋棄繼承 小心背”死人債”

記者孫友廉/特稿

蔡姓女子的400萬元被劉女騙走長達14年,想討回來的機會微乎其微,結果一紙不起訴處分書讓她看出端倪,得知劉女已被宣告死亡,馬上轉向劉女繼承人追償,一舉獲得勝訴。

身為債權人,其實有許多法律權利可以主張,比如,訴訟中先聲請假處分、假扣押等,避免債務人脫產;獲得勝訴後,還要不時前往國有財產局,了解債務人有無新的財產,可用來清償債款。

相對而言,被告賈家父子3人,雖依民法第八條在劉女失蹤滿7年,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但在進行是項法律程序之時,其實也應同時想到,是要繼承宣告死亡者的財產,還是「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較妥。

因為,繼承親人財產雖是天經地義,但連同債務也會一起繼承過來,而法律上「妻債夫可不還」、「母債子可不還」,只要死者遺下的債務高於財產總額,依民法第1174條,在得知已發生繼承起的2個月內,可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或依民法第1154條,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表明只要負責遺產內可支付的債務,若一旦超過就無需負責。

賈家父子當初若考慮到這一層,該不該繼承劉女的財產,說不定會有不同的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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