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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 工商服务业得进驻科学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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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一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列工商服务事业得进驻园区设立,以建构完整社区化园区、鼓励活化私有厂商转让,以及避免厂房长期闲置的强制收买等规定。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修正重点包括,增列工商服务事业得进驻园区设立,及创业育成中心的进驻对象因从事创新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需要,进驻年限得向管理局申请展延,展延以一次为限,不得超过二年。

删除有关征收程序及各项征收补偿标准相关规定,回归依土地征收条例办理;为提供园区厂商多元化服务,研究机构、创业育成中心、银行、旅馆、会议展览中心得承租土地,其所使用土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园区土地总面积百分之五;园区厂商积欠租金超过四个月者,管理局或分局得终止租约,不受民法及土地法规定的限制。

为鼓励活化私有厂商的转让,增订受让者改建、修建或充实设备期间,得经管理局或分局依个案情形,核准减免六个月以下租金。资产管理公司经管理局或分局核准者,得透过法院拍卖程序,成为受转让的对象。

原条文规定,在园区内设立的事业、机构,不依规定期限缴纳管理费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因规定过于严苛,在参考关税法规定下,修正为按日加征滞纳金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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