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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公股私法人董监事仍应申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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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3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二条及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决议维持现行条文,即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的董事及监察人,应依法申报财产。

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张显耀表示,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监察人,只有8.1%领有专任薪酬,91.9%仅领车马费或为无给职,要求他们申报财产不符比例原则,且这些人可能不具公职身份,如何适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法务部长王清峰报告与答复立委质询时说,认同这些人士是依政府单位委任行事,若专家学者因这项规定不愿为国效力,将是国家与社会损失,法务部建议删除这项条文,并委托张显耀提案。

不过,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质询时指出,既然问题严重,为何国民党执政后,拖到现在才想修法?修法重点应是如何区分专职与兼职?私法人是否由政府主导?

国民党籍立委邱毅说,乱世用重典,愈严格愈好,若因要申报财产,学者就不出任董事或监察人是骗人的,不要以为他们只领车马费,其实私下的利益很多。

国民党籍立委朱凤芝赞同邱毅看法。国民党籍立委吕学樟也质疑,事有轻重缓急,法务部有那么多重要的事要做,为何急着推动修法?他建议深思熟虑。

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吴清池表示,现阶段修法会出现很多问题,法务部委托张显耀修法,是陷张显耀于不义,对张显耀来说,情何以堪?

王清峰答询时说,以经济部为例,211位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监察人,已有120人辞职,现实与理想有一段距离,很多人在乎财产隐私权。

她表示,上任后,有几个部会表达,若要申报财产,很难找到适合人选出任董事或监察人,法务部才会拜托立委提案修法,“我站在这里也是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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