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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强制退休年龄延至65岁 台立院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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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十八日电)台湾立法院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四条条文修正案,将劳工强制退休年龄从现行年满六十岁延长为六十五岁,使与公务员退休年龄同步并保障高龄劳工工作条件,这项修法草案将送院会进行二、三读。

立法院环卫委员会上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版本与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杨琼璎等十六人连署版本的“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由副主任委员郭芳煜率领相关官员列席说明暨备询。

上午一共有十几位立法委员提出质询,杨琼璎指出,台湾国民平均寿命已经提高到七十六岁,且劳动人口年龄有延后趋势,宜加强中高龄人力资源运用,同时降低少子化对劳动力减少的冲击,因此宜延缓强制劳工退休年龄,因此提案修法提高劳工退休年龄为六十五岁。

劳委会副主委郭芳煜表示,这牵涉到劳工退休旧制一次金的问题,同时参考劳保条例与劳保年金,提议逐步延长强制退休年龄到六十五岁,也有立委建议在已有劳工如计程车司机的退休年龄延长到七十岁等情况下,政府应统筹强制退休年龄,甚至把警察等职业也纳入,使退休制度更周延。

不过,国民党籍立委徐少萍质询发现强制劳工退休年龄延后五年,是劳工工作权延长,与现制自愿提前退休请领退休给付没有冲突;钟绍和委员也指出,如果有五十九岁劳工符合规定本来明年可以请领退休金,即使修法通过把强制劳工退休年龄延长到六十五岁,也不会因此必须到六十五岁才可领劳退金,因此,环卫委员会在中午十二点过后还是通过修法草案,并送立法院院会进行二、三读。

至于劳基法第五十四条同一条文其他规定则未修改,即雇主得强制劳工退休的情况还有一项,就是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不过,退休年龄虽然延后到六十五岁,但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的工作者,还是得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不得少于五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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