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版 | 订阅 | 简体 | 繁体 |
|
2009.12.11 |
![]() |
|
||||||||||||||||||||||||||||||||||||||||||||||||||||||||||||||||||||||||||||||
| 新闻主页 | 北美新闻 | 台湾新闻 | 港澳新闻 | 大陆新闻 | 国际新闻 | 科技新闻 | 财经消息 | 台湾地方新闻 | 社会新闻 |
| 首页 > 新闻 > 台湾地方新闻 因应犯罪变化 警方争取DNA扩大采样建档 【大纪元6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一日电)南投县警察局日前侦破一名窃盗前科犯,涉嫌强掳女店员至工寮性侵案,经刑事局采样DNA比对,赫然发现嫌犯正是十年前强掳两名少女性侵的南投荔枝园之狼。为此,刑事警察局再度吁请立法院尽速通过“去氧核醣核酸条例”修法,扩大建档对象。 南投警方根据案发现场遗留的槟榔渣,采集嫌犯DNA,经送交刑事局法医室比对,发现与十年前,同样发生在南投地区的两件未成年少女遭强掳至偏僻果园暴力性侵案的歹徒DNA检体相符,这才揪出这匹恶狼。 警方指出,国内外很多有关性侵、暴力犯罪者的犯罪习性研究发现,多数加害人起初为“微罪犯罪者”,进而逐渐成为“严重犯罪者”。以黄嫌为例,除了有多次窃盗、赌博前科,更有多次潜入民宅,偷窃女用内衣裤的习性,若能透过DNA强制采样建档,必然可以遏阻不幸一再发生。 因应日异月新犯罪手法,强化打击犯罪与维护治安,警政署争取修法扩大适用“去氧核醣核酸条例”强制采样建档对象,由原来强盗、性侵害、杀人、掳人勒赎、重伤害等重大刑案嫌犯,进一步将窃盗、毒品案等判决有罪的被告也纳入。 但也有立委认为,应考量大法官释字第603号解释与宪法第23条所揭示的比例原则,认为在妥当性、必要性与狭义比例原则上,应审慎面对适用犯罪类型扩大,以落实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意旨。 6/1/2008 10:35:06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8/6/1/n213898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