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瓮安奸杀案之分析

王 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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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6日讯】贵州,古称夜郎国,简称黔;是个山多地不平贫困省份。历史上这里居住的多是少数民族,俗称山民。他们据山为寨,除了一些生活急需,下到平坦城镇同当地汉民及其他民族以山货换些日用品外一般是不和汉人交往的。历史上也很少有过造反的事件发生。应该说,这里的人民是安贫乐道的善良心性的人民。

倒是五年前,贵州的一块正体字的藏字石“中国共产党亡”,把我给震醒了!据专家考证:此石无任何雕凿的痕迹,其生成在三万年以上。也就是说,是上苍造就的奇石,更是上苍降给人们的一个警示真言录!她在三万年前,就预报了共产党必然灭亡,只是自共产党劫持政权以来,她一直以背面给人以普普通通的岩石感觉;然而,在五年前,她轰然坠地,这才露出了她的“庐山”真面目。也就是说此党寿命已尽,红天当灭,蓝天将立,共产党必然灭亡!

然而,2008年6月28日,就在这个安贫乐道与世无争的贫穷省份却突然爆发了一场大约有几万人参加的、由示威请愿而发展成人民暴动的全民运动。暴动的原因是一名只有十五岁的少女,被人强奸后,弃尸河川,受害者家属申冤被无辜殴打致伤所引起的。人们烧警察局、警车、县政府,直到最后被武装警察镇压下去。

事件出现后,网络上出现大量报导和评论;最后经省委书记及其发言人对事实真相的所谓解释——即:自杀——而结束。

果真是自杀吗?!根据网上的分析,我可以肯定这是贵州省委书记在故意误导群众的思维,是一起地地道道的推脱罪恶责任掩盖罪犯罪责的犯罪案件。中央理应追究贵州省委的责任!

根据最近大纪元的报导,我特做以下分析:

一, 所谓的自杀现场,肯定不是第一个作案现场。也就是说:李树芬不是自杀,而是他杀!这里有以下体征可以证明:

1, 李德肚子里没有进水。当然也有被水呛死的可能。但是即使是呛死,肚子里也要进水的。

2, 李的咽喉内,尚存有药片;究竟是什么药品,“刑侦人员”没有交代。

首先,既然定案为跳水自杀,那么就必然要喝水,为什么药片没有被水冲到肚子里,反而卡在咽喉中?!李的遗体肚子中没有进水,那就有可能是呛水而死(呛水也进水,但是从鼻子和嘴两处进水);但是既然是呛死,那么死前一定要咳嗦;人一咳嗦就必然会把药片吐出来。然而,李的咽喉内的药片却纹丝不动;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呛死的可能。因此,李咽喉中的药片,肯定是在第一犯罪现场强行让她吞服的。

究竟是什么药片呢?——一种可能是迷昏药;因为只有将被强奸的人昏迷后,才有可能顺利的强奸;这是非常普通的道理。

另一种可能是刺激女性性欲的药品。

不管是什么药片,可以肯定的是:李树芬坚决不肯吞服。很有可能是犯罪份子用力撬开李的口而放进去的。这就是李的咽喉中有药片的根本原因。

3, 那位王姓女同学及两个男性 工人,也不是第一个作案者。但是很有可能是协同做案人。

既然上面提到:河岸不是第一个作案现场,那么一定是由第一作案现场移动的河岸后,扔到水里的。

这里有以下几点可以证明:

李是由王邀约出去“玩”的;根据王的交代和李的哥哥证明:王曾经打电话给李的哥哥说:“李树芬今天晚上不回去了。在王的家中睡觉了。”……所以王对李的死,是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第一,王是知情人,甚至于就是犯罪的协同人,也就是同案犯;所以只有将王拘留后,移送第三地区的司法机关审理,立刻就能得到答案。

第一作案人究竟是谁呢?!——此人有权有势,权压整个贵州省!只要在贵州,就根本别想破案。这里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在案发现场,有许多围观的人,唯独没有被害人家属。就在现场,突然出现了一个中年女性,在看过现场后,当着众围观者的面,公开打电话给一个姓江的厅长。这个女人与江厅长究竟是什么关系?一个发生在县城的案件,为什么要打电话给厅长?江厅长究竟同这个奸杀案,有什么关系?

(2)当有人要求刑侦科破案时,有个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说:这个人的权利非常大,不敢得罪。”

的确,连省委书记都敢掩盖事实真相,那么可以肯定第一作案人是一名很有权势的人物!按照定向推理的判断:这个抢劫杀人犯,毫无疑问就是那位接电话的江厅长!

江厅长的作案现场绝不是在王姓女子的家中,而很有可能就在瓮安县城的旅馆内。王姓女子是为江厅长寻找漂亮女孩子的皮条客。也可以肯定,王也是曾经被江厅长奸污过的女孩。而现场的那位中年女子可以肯定是个风尘女子,江利用女性来勾引女孩,是最容易上钩的!也就是说:此女先将王姓女孩勾引后,江厅长在奸污完事后,付给王一定数量(按网上的报导:如果是处女,至少可得一千元人民币)的卖春钱;做为一名初中女学生虽然不知道是否家中贫困,但是这个数字,对于她来说,应该是非常大的数字。再加上对方的省级干部头衔她自然也就不再出声了。

4, 根据群众的反映:瓮安经常丢失女孩。而这位江厅长一定经 常到瓮安来或“探亲”、或“视察”。那么瓮安的最好旅馆,就一定有他的住房登记。如果旅馆没有销毁记录,那么只要检查一下记录就可以立刻明白江是第一作案人!

我的根据是:最近揭露出来的共产党高干中,就有一些是为了发泄兽欲专门寻找处女寻欢作乐的。这个江厅长也不会例外。它可以仗着它是贵州省共产党的政法委的书记职务为所欲为,而根本不担心别人的制约!李树芬的死,也就不奇怪了!

5, 王姓女子之所以向李的哥哥打电话,是因为她在旅店吃完酒饭后,不可能留在作案现场,所以她在回家后(或者在路上)就打电话给李的哥哥,告诉他:“李树芬今晚不回家了。”这说明她并不知道李被江厅长给害死了。

由于已经打了电话,这件事情就再也掩盖下去了。所以在把李的尸体丢到水里后,就再一次打电话给李的亲属,以李树芬已自杀为借口,企图掩盖犯罪真相!

我说江是第一作案人,也有以下证据可以直接证明:

(1) 当李的叔叔到派出所去报案后,派出所首先逼迫其说是消 防人员打捞的李尸体。当其叔叔坚决不同意的时候,派出所竟然大打出手,那么派出所为什么要急于以消防队打捞的名义上报呢?而且在李的叔叔从派出所出来的途中,竟然再一次遭到不明身份的黑社会殴打!派出所究竟跟黑社会有什么关系?!

肯定消防队里有熟人。或许就有曾经打捞过女孩尸体的经历。甚至于同作案人有直接的关系。正因为派出所敢于掩盖真相,是这个作案人是他们的本行领导。他们绝不敢得罪江厅长,而且帮助江掩盖真相对他们肯定有好处。例如提级、给小费……等等。因为这是人命案,江肯定会给他们一定数量的好处费;所以就充当了知情不报的第三犯罪人。毕竟共产党高干玩弄处女早已不是秘密了!

(2) 当李的叔叔从派出所出来后,在离派出所一百米左右的地方,又再一次遭遇的黑社会打手的毒打。这就说明,这些黑社会分子,是江厅长雇来的打手。这就牵扯出那两个男性作案人了。

6, 人死以后,尸体特别重,江不可能自己动手来搬尸体,于是就再一次把王叫到旅馆帮忙找人。但是此案要做的秘密,就必需找黑社会帮忙。于是,王就叫了那两名工厂的工人(事实上是黑社会的小成员)来帮忙丢弃体。

至于现场的血迹及手纸,一个可能是两个男子进行过奸尸;但是有王姓女子在场,这种可能性非常小。所以我推断:两个男性,没有可能奸污李树芬。但是他们肯定了解案情,只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肯交代出作案人是谁!

另一个可能是在第一作案现场,在江厅长在强奸李的过程中,李的阴道出现了大出血的情况。在江基本上处理完后,为防止再次大流血,将手纸塞在李的阴道口处,连同尸体一同丢弃在现场。毕竟是年轻人,没有注意到这些细节,才出现了被人发现的情况。可惜发现者没有留下罪证作证,事后被人销毁现场及罪证!

7, 在丢弃李的尸体前,必需要有运输工具,即是汽车。因为在马路上抬着尸体,很可能被人发现所以只有使用汽车才能较安全的运到丢弃尸体的现场。第一个可能是用江的厅长汽车,这样可以免去别人怀疑。

第二个可能是:租用出租汽车。虽然瓮安县召集出租汽车驾驶员开会,警告他们不能对外乱讲。但是这种可能非常小。那就只有使用厅长或者当地警察局的警车。这是谁也别想过问的。于是他们发现没有人的情况下,就把尸体丢弃在河里了。

由于一直以来,已经有几个瓮安少女丢失,因此彻底侦破这个案件就可以侦破连串少女丢失案件。而破案的键,是从北京调来真正的刑事侦察员。

俗语说:人命关天,诚然胡锦涛认为这是一件小案子,他只是坐在中南海不想让命案责任人承担罪责罢了。这是人民坚决反对的!

为此我们请求胡锦涛:立刻派人去瓮安调查侦查此案!这是你责无旁贷的责任!正因为共产党的凌驾于宪法上,以党乱权、以权败法,所以才出现了类似瓮安的大批案件。搞得人民怨声载道,处处就像一片干柴中国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无法扑灭的烈火。这才是胡锦涛最需要关心此案的根本原因!

旅日华人 王天增
2008 7 24东京家中(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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