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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受虐子女可不扶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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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讯】(大纪元记者郑亦宸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会5日通过“民法第1118条之1”、“刑法第294条之1”及“刑法第295条”修正草案,对于曾遭受家暴、性侵或遗弃的受害者,成年后得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对直系血亲之加害者的扶养义务。

行政院长吴敦义指出,民法规定直系血亲有相互扶养义务,刑法294条有遗弃罪的规定。但过去曾有诸多家爆案例受到配偶或直系血亲家暴、性侵或遗弃,成年后加害者却对被害者诉诸法律要求扶养,对受害者形同在伤口上洒盐,因此本日院会提出民法及刑法相关条文修正草案,并增列遗弃罪的排除条款。

吴敦义表示,此修正草案将让社会大众重新定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行为是“相对义务”,有助于建构更和谐稳固、父慈子孝的美满家庭。

法务部表示,鉴于现行民法对负扶养义务者虽遭受扶养权力者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仍须负担扶养义务而显失公平之情形,为回应舆情殷盼因此提出民法修正草案,赋予法院就显失公平或情节重大之情形,依个案弹性调整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但对受扶养权力者为负扶养义务者之未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者不适用。

而配合民法修正,增订阻却遗弃罪成立事由,法务部另提出刑法第294条之1及第295条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在于无自救能力人对依民法亲属编应付扶助、养育或保护之人,曾有侵害生命、身体、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为,或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2年等情形,则负扶养义务人未对无自救能力人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行为仍属不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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