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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施行法通过 台监委轰草率失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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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毅璋、黄维助/台北报导〕立法院甫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但监委李复甸却批评,政府未将这两项联合国公约的内容与精神具体转化为我国法律条文,反倒要国人自行参照联合国委员会对这两项公约的立法意旨及解释,不仅法制过程有瑕疵,也失去国格。

对此,行政院则回应,公约本身须与联合国结合,法案内容当然与联合国相同,并无不妥。

李复甸日前在其部落格上刊文主张,虽然立法院于今年3月底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这两项公约的施行法,但即使国会通过条约案,也仅是对政府发生拘束,除非再经过“立法转换”的过程,才能对人民发生拘束力。

李复甸举例,过去我国在签署“领海及邻接区公约”后,还必须依据公约内容订定并三读通过“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这样条约才能具体转成对人民生效的法律。

但是,甫通过的国际公约施行法竟写着,适用这两项公约的规定,“应参照其(联合国 )立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李复甸说,我们是国家,有自己的法律,怎么会是我国的法律要去参照第三国或是国际的公约内容,“一国之立法竟无一国之尊严”。

李复甸认为,政府要立法让我国人权法治与世界标准接轨,立意良善,但不能因为总统马英九要兑现竞选政见,“便可慌忙草率地通过”,且法律人“完全不顾法制架构与国际惯习,让人咋舌”。李也指出,去年12月底监委巡察行政院时,他当时就曾提醒过这件事,但政院依旧未妥善处理,不仅是“蛮干”,还过于“颟顸”。李复甸也批评,立法院法制局也未就法律的通则作全盘了解,未即时提供立委们适当的资讯,“没有尽到把关之责”。

对此,行政院官员表示,该两法案本属国际法案,公约本身须与联合国结合,法案内容当然与联合国各国相同,而法务部推动的实施法共九条,早已是我国的法律用字,所谓未使用我国法律用字,应属误会。

立法院法制局局长刘汉廷则回应,据他了解法务部曾就此事广邀学者专家表示意见,并做出专案研究报告,会中也有不少人支持现行的做法,这是个“见人见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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