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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差族劳保 各雇主都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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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洪素卿、高嘉和/综合报导〕十万兼差上班族,劳保保障不再“不足额”!劳委会发布最新解释令,即日起,不论兼差族是否已经在保,所有兼差处所的雇主均需依法为其加保劳保。企业若未依规定帮兼差族投保,将处保费两倍的罚锾,而劳工若有损失,雇主仍需依劳保给付标准赔偿。

兼差族在不同公司的投保金额,未来发放相关给付时可加总计算,但比照一般劳工最高投保薪资四万三千九百元为上限,超过不予计算。以目前平均投保年资约二十五年推估,多处打工的劳工,其老年年金每月最多可增约一万二;因故身亡或残障甚至可多领逾一百三十一万。不过,保费也将因此变多;以目前最低兼差投保薪资一万一千一百元计算,劳工多一处兼差,每月至少要多缴保费一百六十六元、雇主则要多负担五百八十三元。

依劳工保险条例,劳工受雇五人以上企业,公司都应依劳工实际薪资所得投保。但民国七十三年、八十一年内政部与劳委会先后发布函释,允许有两个工作以上的劳工,可选择其中薪资较高、工时较长或职业风险较高的公司作为投保单位。不少企业主因此将员工一份薪水分由好几个公司给付,再择一投保,以节省劳健保费用,劳工保障明显不足。

鉴于国人身兼多职的工作型态越来越普遍,劳委会因此公告废止相关解释函,回归劳保条例规定。劳委会表示,多处投保的好处,除可让兼差族薪资较接近劳工真实所得、避免老年保障不足外,对企业主来说,一旦发生事故,直接由劳保给付、企业主可免除相关责任。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执行委员陈柏谦认为,此举确有助防堵企业故意拆解员工薪资节省保费,不过,目前多数打工族即使只在一地上班,也没有劳保,劳委会须落实专案检查并开罚。

台湾劳工阵线秘书长孙友联认为,要避免企业取巧,正本清源之道,应修法强制四人以下公司全面为劳工投保。

工总、工业协进会反对

不过,由于现行给付规定,工资加总上限为四万三千九百元,最多只能以此为标准给付,部分兼差族可能出现缴较多钱、却未必领较多的问题。

此外,目前部分劳工工时最低投保薪资为一万一千一百元,兼差收入即使只有三、五千,也需以此级距投保,铭传大学教授柯木兴认为,劳委会应考虑调整,更确保公平性。

对劳委会作法,工业总会及工业协进会都强调,硬性规定正职员工在外兼职部分也要投保,这岂非重复投保,对雇主及劳工都是增加负担,不赞成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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