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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斌: 質疑“從重從嚴從快”

“霸州槍殺案”經《法制日報》等報紙公開報導后,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如果情況屬實,杜書貴身為執法人員濫殺無辜,人神共憤,等待他的必將是其應有的懲罰。然而,6月22日9時22分當我上网瀏覽《搜狐新聞》首頁時,卻看到這樣一段令人不安的文字:

  “記者昨日下午獲悉,以河北省人民檢查院副檢查長張殿山挂帥的新專案組成立,原專案組及原專案組的調查結果被撤銷。新專案組已赶赴霸州市進行調查,本著上級領導‘從重從嚴從快’的指示精神,不日將對杜書貴提起訴訟。”

眾所周知,從公安局的調查取証,到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直至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法院的最后宣判,都有一系列的實体法和程序法与之相對應。所以公安部門、檢察机關所應當做的只是依法收集証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提起公訴等。就這一系列過程而言,如果我們的檢察官真正以事實為准繩,以法律為依据,那么,我們是否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司法獨立——上級領導何以能夠下達什么指示?罪刑相适——又何談什么從重、從嚴、從快?

在依法治國寫進我國憲法的今天,出現這樣不和諧的聲音并不是個別現象。時不時,我們還可以听到:“將一批國內外影響較大的、群眾反應強烈的案件從重從嚴從快處理”、“頂風作案”、“這一回要動真格的了”……這樣一類的話語。透視這些話語的背后,似乎在傳遞這樣一种信息——對犯罪份子的打擊也象流行時尚一樣,是一陣一陣的。

事實上我們也經常可以發現這樣的現象:如果誰不幸在所謂的嚴厲打擊時期犯事,或是不幸被媒体曝光了,那么本來按照法律應當判3年的卻被判了7年;本來該判10年的卻被判了無期。而可悲的是,我們的部份領導并不認為這种在法律規定之外任意加大懲罰力度的方式有什么不妥,甚至有時候還認為這樣可以起到殺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然而,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國家,必然要以庄嚴和神圣的法律為依托。具体到懲罰犯罪,也必然是法律規定的、以犯罪事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為基本依据,而不能以一些法律因素以外的東西,例如特殊的時期、民憤、媒体的擴散程度等去干扰司法的進程和結果。

罪刑相适的意義在于依法使罪犯因為一定的犯罪事實而受到相應的懲罰。如果說罪犯得不到相應的懲罰會產生縱容罪犯的嚴重后果、從而有礙司法公正,那么,量刑過重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也同樣是不容低估的。因為,這有可能使他們減少或喪失他們本來應該有的獲取新生的机會,同樣也是對司法公正的褻瀆。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80年代所提出的嚴厲打擊犯罪,在理論上是存在相當大缺陷的。因為,既然存在著嚴厲打擊犯罪的時期,那么与之相對應的,必然有“非嚴厲打擊犯罪”的時期。

實際上,在司法机關執法過程中出現這樣的令人不安的現象,是有其歷史根源的。我國是一個有著几千年封建史的國家,以“人治”為主的管理思想已經在人們的思維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即使在今天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人的潛意識里,總是在企盼圣人和清官的出現,帶來一個太平盛世,而很少想到努力去建設和維護根本的法律制度,在這种制度下,即使是一名貪官,也會由于制度約束和權力制衡而無法以權謀私。

當然,我們并不排除世界上會有這种十全十美的圣人出現,哪怕出現的概率只是几十億分之一。但是,大多數情況下,我們對制度約束下的權力行使更有信心。歷史告訴我們,一定時期內強勢領導人的出現也許會對一國的發展起到明顯的推動作用,但是卻對未來的穩定發展埋下了极大的隱患。

而司法机關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實際上也正是這种人治思維的具体体現。在這种思維体系下,庄嚴神圣的法律可以被漠視、曲解甚至于被踐踏。考慮到司法行為在整個社會中所具有的警示和示范效應,如果把一次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比作是污染了一條河流,那么一次錯判對社會的危害就是污染了整個水源。隨之而來的潛在危險,是作為現代社會發展的底線之一 ——司法公正──,也就失去了實現的基礎。

因此,我們必須對司法机關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有清醒的認識。雖然這种隨意加大懲罰力度的行為,表面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目前改變打擊犯罪不力的現狀,但這种矯枉過正的行為,卻有可能導致我國現有司法信用体系的徹底崩潰。取而代之的也許將是印度式的腐敗制度化和意大利式的地下秩序的半合法化和半公開化。

〔轉載自《中國研究》;http://www.topsin.net/zg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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